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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含义缩解为企业的捐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7:05 第一财经日报

  邹智翔

  近段时间以来,“社会责任”一词频频出现在大众视角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随之跟进。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含义往往缩解为企业的捐款。这种情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还专门有人搞了各种各样的捐款排行榜,把企业的正面形象与有没有捐款直接挂上了钩,以至于有人认为,没有捐款的企业不是一个好企业。

  社会责任是各种责任的一个总量,其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独体。责任的启动来自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如果没有义务或者义务履行完毕,也就不存在责任的问题。而且,公共领域的责任(经济、政治和法律)和非公共领域的责任(家庭、学校、民间机构和宗教组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二者都有各自的指向和内涵,不能混为一谈。一般意义上,责任意味着负担和付出,甚至人命关天,因此,对于责任的问题应当持审慎态度。

  社会的正常运转,依靠每个人和每个组织在自己角色和地位中完成自己的使命,对自己相关联的事务负责,而不是扩及到大而无当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责任是有限的。文明社会的规则是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不是责任、义务与权利。

  企业是享有独自判断和决策、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但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目的和行动限制:通过经营获取利润和为股东的投资提供相应的赢利回报,企业的所作所为仅仅围绕于此,企业不能违背自身的性质和目的随意处置财产。对企业而言,真正的社会责任只有一项:“即充分利用自己的经济资源,并且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条件下,从事各种能够增加利润的活动。”这种社会责任是有明确的界限和特定事项。企业的“善业”是拓展市场范围和利润空间,缴纳该缴的税金,遵守劳工标准,尊重股东权益,履行到期债务,为消费者提供周全的服务。除此以外,把精力投入其他方面,只能说是不务正业了,就像慈善机构不去从事慈善活动,而是去从事赢利活动一样荒唐。因此,假如不对每一个主体的责任进行恰当的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一个大而不当、宽泛无边的口号和幌子,而这恰恰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然而,有意思的是,有些企业一边在大捐善款,一边却在逃税漏税、侵犯劳工的权益、藐视股东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诉求,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还能算是行善吗?所以,避免尴尬的最好办法是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公民和企业都是拥有财产的主体,但二者对财产的处分是有区别的。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可以任意处分财产(使用、收益、捐助和抛弃);对公司来说,除了法律约束外,还要受企业章程和企业性质(赢利和回报股东)限制。虽然经过董事会同意,把一部分利润回馈社会,应予肯定,但企业不能用股东的钱去代替股东(股东有捐款的权利,也有不捐款的权利)去做所谓的善事,因此,捐助善款应该由财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来进行。

  从改革开放至今近30年,对一个具备强大

竞争力和活力的企业来说,这段时间只是一个铺垫性、基础性的开始。对于长期存活并且求发展的企业来说,合适的努力方向是提高效率、完善管理、优化内部结构、协调好劳资关系、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

  美国钢铁大王、全球著名慈善家卡耐基说过:“有钱人在道义上有义务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因为所有超过家用之外的个人财产,都应该被认为是让社会受益的信托基金。”也有人说,中国的有钱人远远还没有达到卡耐基这种意识和境界。我要说,卡耐基的举措值得人们尊敬和景仰,但卡耐基的意识和境界是他个人的选择,不是通行的标准。行善是个体完全自愿的选择,如果行善是外部压力的结果,也就不是善了。(作者为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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