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查处不力终于有了立法回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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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7: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王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前日公布了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等。其中拟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即在现行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中国洗钱犯罪的触目惊心早有媒体广为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个较被业内认可的评估数字是,中国的洗钱数量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然而直到2004年,也就是“洗钱罪”正式写入《刑法》之后的第七个年头,我国才有了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去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汪某协助他人,用520万元港币的毒资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股权,并运用毒资作为转让款,后又将上述公司更名成立新公司,并以经营木业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汪最终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在“洗钱第一案”之后,关于洗钱犯罪的司法惩处仍然鲜有听闻。司法上的“低查处率”和洗钱犯罪在事实上的明滋暗长,已经对我国现行“反洗钱”的立法体系及司法追究体系提出了严肃的挑战。这其中,立法技术的欠缺被认为是造就洗钱犯罪查处不力的最大障碍。 与国际或区域公约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我国刑法现在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尽管后来加上了一个“恐怖活动犯罪”,也只有四种,范围明显偏窄。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则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过窄的问题不仅与国际立法趋势相悖,也远远脱离了中国洗钱犯罪的实际情况。就目前而论,贪污、贿赂、制假售假、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似乎更需要“清洗”,由此产生的洗钱行为更为普遍。我国刑事立法上的自划囚牢使得侦查机关在面对这些常见的洗钱行为时往往无可奈何。 当前,我国反腐斗争的严峻态势,从某种程度上说,与贪污、贿赂赃款极易得到清洗因而难以有效惩处有莫大的干系。将清洗贪污贿赂钱的行为确立为犯罪,是完善反腐立法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贯彻有关国际司法文件的一项具体举措。1990年第8届联合国通过的《反腐败实际措施》中明确指出,《联合国禁毒公约》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对反腐败方案尤为重要,因为在对公共财物进行重大欺诈活动时,犯罪官员往往急于掩饰其不义之财,使之不被发现……在一国境内洗钱,掩盖其来源,以及转往国外账户和进行投资,这些现已成为惯用伎俩”。 此次刑法修正将洗钱罪上游犯罪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在因应社会变化和履行国际义务上的确有其必要。但也应注意与已出台的反洗钱规章和已列入立法计划的《反洗钱法》的协调。2003年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洗钱上游犯罪的基础上,增加的是“其他犯罪”一语,将所有类型的犯罪一网打尽,这比此次刑法修正草案提出的仅仅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要更为宽泛。正在起草中的《反洗钱法》将采取哪种立法模式还未可知,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立法的预先协调是避免日后立法冲突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中应该妥善解决的问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