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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的公平论证:2005经济立法高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15: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 欢

  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经济领域的增量变革已很难单兵突进,而亟须以重构利益格局为依归的法制变革提供支撑。回首即将逝去的2005年,经济立法可谓高潮迭起。互为市场规则之双翼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修葺一新走向前台。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物权法等重要的经济法律亦在孕育中,与此同时,亦有一些
法律,如国资法等虽历经十年理论争锋,但终因歧见迭出而未有破土迹象。

  此番经济立法高潮在此时出现,是历史的偶然,还是因应现实的紧迫之需?它们能否继往开来,为深化之中的经济变革提供更强大的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呈现“一头大,一头小”的局面,社会立法及是否可以、或者应当如何跟上经济立法的节拍,从而为经济立法提供不可或许的配套制度安排?细想之下,不难揣测,如果有强大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支撑,破产法应当不会至今仍处难产之困境。

  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这轮经济立法中,民营资本的推动力踪影罕见,而且,在面世的法律中,对它们的管制仍未彻底打破,而同时对外资照顾更多,这是经济力量的对比还是各方博弈技巧差异所致?在经济立法的全球化趋势面前,外资是否对此善加利用,从而抢占了更多的话语权?

  本应伴随着经济改革同步的国资法,以及承载着投资者殷切期望的股改法,却悄无声息地失落了,其阻力何在?对经济改革又会造成何种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本报约请了李曙光、刘俊海、罗培新、赵旭东这四位专家展开对话。

  上海报道

  2005:经济立法高潮之必然

  《21世纪》:此番经济立法高潮在此时出现,是历史的偶然,还是因现实所迫?它们如何为深化之中的经济变革提供更强大的动力?

  李曙光:高潮之所以在此时出现,一方面是社会转型到了该重视市场经济立法的阶段,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也到了该检讨的阶段。近十年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步伐和节奏加快了,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经济立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的节奏了。

  刘俊海:一方面是确认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拓制度空间。公司法证券法都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产者必须有恒法。市场经济的法律必须有稳定性。这是确保人们对市场经济信心满怀,并开展各种贸易活动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环境,会资本外流,交易成本扩大。

  罗培新:经济立法高潮在此时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因为之前,经济改革面临太多不确定因素,不适合用立法来约束,因为改革是需要成本的,而且立法非常刚性,这时候应该更多的用政策调整。

  同时也有为后一步的改革打好基础的意图。现在中国的改革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候,中国的经济转型,带来一些公平性丧失的问题,之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增量发展,存量变革,正面临公平性的问题,需要被考量。

  总体说来这轮经济立法的高潮是对过去二十多年改革一次及时的肯定;也是对目前需要调整的改革方向的确认,从特别强调效率到更加强调对公平性的考量;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合法性的依据。因为如果还是只侧重效率的改革,会有更多生态失衡的情况。

  赵旭东: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立法进程的一些客观因素,比如证券法的修改先提出,但是公司法的进展更顺利,推进很快,同时两部法律密切联系,希望两部法通过这次修改可有好的协调,同时颁布有互动的效果,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精心调整的需要。

  经济立法是对既有经济体制和关系的肯定,也是为进一步的创新和突破的立法上的途径,这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是对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经济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未来发展的重新设计。立法和现实经济生活紧密相关。

  有公平的效率

  《21世纪》:今年经济立法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罗培新:更加侧重公平性。比如注册资本大幅降低,老百姓可以开公司了;上市标准降低,让更多的人通过创业得到发展的机会;强化问责机制,建立派生诉讼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监事会制度等。

  我们现在谈改革问题的语境是党的十六大文件,从效率优先到效率和公平兼顾,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公平有几种含意,一是区际公平,比如把东部的资源向西部倾斜,西藏的一个公司要上市,发审的时候很难投反对票,因为要扶持西部。还有代际公平,这就是环境立法的法理基础。我们这一代不一定为我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可能是下一代才付出代价。从环保法现在如此受关注,就可以看出代际公平的问题。现在立法已经走到这个层面了。

  刘俊海:今年立法特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立法中处理好规范和发展,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过去在庸俗发展观影响下,重发展,轻规范。导致证券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时序失信。过去把证券市场作为圈钱的平台而不是投资的平台。我们的证券法也是只注意利于圈钱,而不是保护投资者。所以今年证券法强调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把规范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上。

  过去,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是建立在经济人基础上的,以追求效率作为立法的第一目标,今年扭转了观念,追求的是有公平有正义感的效率。比如公司法第五条,专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而且对完善监事制度、推进职工持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赵旭东:很难说公正性是所有立法的共同价值取向,应该说不同的立法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目标,侧重各有不同。比如公司法的突出变化是放松管制,加强资质,鼓励投资创业,证券法也有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同时加强更合理的监管。破产法更多地解决社会保障、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机制的实现、社会和谐目标的协调,目标是多元化的。立法最重要的在于合理协调不同立法目标,多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

  李曙光:过去一轮的经济立法特点比较单一,就是为了国企做大做好,突出社会主义双轨制的优越性。而这一轮经济立法的高潮更侧重于在两者之间调整,对国企保护力度弱化,对新的市场利益主体,比如非国有经济的保护强化,但我觉得这变化还是不自觉发生的,而且变化不是一步到位,不是完全放弃对国企的关照。

  立法博弈还未形成

  《21世纪》:在过去20年改革中,最突出的变化是经济总量迅速扩大和民营资本力量迅速壮大,那么,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大使哪些人、哪些部门获得了立法上的话语权?

  刘俊海:重国有轻民营的立法思维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今年的经济立法已经有些扭转,比如公司法中原来有好多为国企改革服务的条款,这次都拿掉了。所以我说新公司法是民营经济促进法。

  不过,我看到的情况是公司法修改时,民营企业家,工商联提意见的相对比较少,还是政府部门比较积极,国资委也很热衷。证券法是证监会很积极,券商、交易所也很积极。

  罗培新:我们要在WTO背景下谈话语权的问题。一个需要预先说明的概念是WTO中所谓的国民待遇,是指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外国国民更优惠的待遇则没有问题。

  因为世界范围内资本是自由流动的,不给优惠就跑掉了,而民族资本由于语言,文化的原因,不是万不得已不会跑,这是从资本的流动性角度考虑,

  赵旭东:之前一部公司法体现国企改革的色彩更浓厚,比较而言修改后的公司法要好很多。在立法中充分反映兼顾各方的要求,现在,不同主体表达立法要求的途径不同,而且由于历史原因,表达力度也仍然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民营影响力在加强,

  李曙光:部门立法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民营资本的声音通过全国工商联等也有所反映,但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利益表达渠道,所以,真正的立法中的博弈还没有形成。现在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利益主体。但在立法上还没有表现出来,更多的利益表达是在传统的结构中呈现的,我觉得还没有到两方利益博弈的分界点。一旦形成,立“良法”的可能性会更大。

  《21世纪》:在这轮经济立法中,民营资本的推动力踪影罕见,而且管制仍未彻底打破,对外资又多有照顾,是什么原因?

  刘俊海:国内民营企业目前还缺乏凝聚力,缺乏组织起来,维护整体利益的自觉性。

  罗培新:至于经济立法全球化的提法我认为要谨慎。立法全球化容易引起很多歧义,因为WTO是最大的一个全球化的经济法律规则。我理解立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国家拿自己的立法权和外资博弈,妥协的过程,很难做一个笼统的价值判断,所以也不能断言外资对此善加利用,抢占话语权。

  赵旭东:不同主体的立法参与意识不同,发展状态不同,在国外成熟地试航经济体制浸淫已久,善于利用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而国内一些主体,还没有学会有效地传达自己的声音。

  不过这也是一个阶段性的状态,现在比起以前来,利益主体对这个比以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而且在建立更好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方面,我们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就是更为通畅的利益表达。

  国资法遇阻根源

  《21世纪》:本应伴随着经济改革同步的国资法,以及承载着投资者殷切期望的股改法,却悄无声息地失落了,其阻力何在?对经济改革又会造成何种影响?

  刘俊海:国资法难产最大的阻力在于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国资法能否改变目前这种残缺的格局悬而未决。

  国资法要明确几个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是什么关系?和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股东是什么关系?我认为是代理关系。国资委和国有企业是什么关系?和企业的子公司是什么关系?能不能一竿子插到底?授权经营授的是什么权?股东的权利是经营权还是所有权?还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之后,能不能有效监管?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国资法还肩负着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推动国有企业本身的公司体制改革,特别是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改革。

  在国资法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国资改革只能是边摸索边实践的改革,而一旦失败,改革成本就会比较高。我个人认为有些立法争论是方向性的,而有些是技术性的,方向性的坚决不能错。我希望明年年底国资法能够出来,先立规矩,后年能够大规模推开。

  罗培新:以前国资条例,确立了分级监管的原则,在这个大框架之下,并且等公司法出来,才能谈公司治理的问题。作为对国资改革的既有做法和将来比较可行模式的一种确认,国资法很有出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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