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环宇:维护劳工权益须从公司的制度设计入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9:30 法制日报 | |||||||||
孙环宇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此前公布了深圳、东莞、珠海和佛山等地20家欠薪企业名单,即一些媒体所谓的“血汗工厂”榜。“血汗工厂”公布后效果明显:上榜20家企业中,除了8家企业因破产或老板逃匿等因素外,另外12家尚在经营的企业已经乖乖地把工资补给了工人。据了解,广东将继续曝光“血汗工厂”。
其实,早在今年2月9日,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等机构就曾发表了一份报告,指责沃尔玛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地区的数家供应商存在工作环境恶劣、克扣工人工资、强迫工人加班等情形。这一报告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这次公布的“血汗工厂”名单和新闻报道所揭露的类似事件,或许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屡屡侵犯其劳工权益。当然,企业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轻视劳工权益;劳工本身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不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劳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但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中关于企业劳工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因此,维护劳工权益仅仅靠媒体和有关部门的事后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而且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实践中,各国强化公司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制度各有千秋,主要有两种,即美国式和欧洲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信托观念深入人心,所以美国致力于通过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以强化公司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美国修正了“董事的义务就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传统公司理论,重新确立了经营判断原则,要求公司经营者对利益相关人负责,从而强化了公司劳工权益的保护。而欧洲国家的立法侧重于从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入手,主要是实行职工参与制,即吸收职工参与公司的管理,这在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里甚为显著。在德国法中,监事会拥有很大的权力,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董事连任或延长任期并负责挑选董事长。根据1976年的《共同决定法》,德国劳力和资方参加监事会的比例为1:1,特定情况下是1:2。 我国新的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为什么以企业的性质来区分董事会成员中是否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其劳工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强制规定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并进一步明确劳工和资方参加董事会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从企业决策层面上杜绝损害企业劳工的决定产生,切实维护劳工合法权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