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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案暴富 警惕隐藏在背后的国有资产流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9: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王莹 傅丁根

  一处涉及纠纷、被法院查封了的房产,以评估价格60多万元为底价进行了拍卖。买方出价66万元,最终拍得的却不是这处有重大瑕疵的房产,而是一份实实在在的480多万元的债权。10天后,买方拿着一纸《债权权益转让协议》,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方赔付其本息共近705万元。这起案件在债务方广东惠州市通达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通达公司)内部引起轩然大波。

  一处涉案房产拍出66万元

  惠州市建设实业公司(下称建设实业)原是惠州市建行下属企业,同时也是通达公司的发起人和大股东。早在1992年,为了规避国家管制的高息贷款,通达公司与建设实业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建设实业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与通达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南湖市场综合楼,后来因为金融调控等原因,建设实业不能再投资房地产,通达公司也无力偿还其高息贷款,于是,双方于1996年4月签订了《抵偿协议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南湖市场综合楼第十五层全层、第十四层半层合计1206.69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抵偿给建设实业,以抵通达公司所欠贷款本息约481万元。

  2004年7月,这处房产因另案被惠州市中级法院查封,通达公司向全体法人股东及董事(包括建设实业)通报了该查封情况。通报次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分部向上级单位请求采取法律措施保全该房产权益。在对房产进行评估后,信达惠州分部上报资产处置报告,信达广州办事处批准其将该项房产权益按现状快速变现,以评估价格63.15万元取整64万元进行公开拍卖,并指定广东弘正拍卖有限公司为拍卖机构。2004年12月13日,广东弘正拍卖有限公司在《民营经济报》刊登拍卖公告,于12月20日在广州拍卖“惠州市南湖市场综合楼第十四层半层及第十五层全层的房产权益”。拍卖当天,温某以66万元的价格竞得该项房产。

  低价房产转眼变成高价债权

  因为此项房产被法院查封,温某暂时无法获得这项房产。于是,建设实业与温某签订了一份《债权权益转让协议》,将原来通达公司所欠建设实业贷款本息约481万元代替房产转让给了温某。拿着这份转让协议,温某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建设实业已经把通达公司的欠款转让为由,要求通达公司还款并胜诉。

  通达公司的职工代表对这样的拍卖非常愤怒。因为拍卖公告上公布拍卖的房产涉及纠纷被封,必然影响很多竞买人的热情和拍卖价格。正因为涉及纠纷被封,所以这处房产的评估价格才只有60多万。而481万元的债权则是不涉及任何纠纷、实实在在的,温某拍得的是房产,而不是债权,这二者怎么能够等同,怎么能够互相替换?如果参与竞拍的人事先得知能以买一项涉及纠纷的房产的价格买到实实在在的债权,竞拍价是否还会只有66万元?通达公司的几名职工代表说,实际拍卖标的跟公告标的不一致,令他们有种强烈的上当受骗的感觉。如果早知道可以用买房产的钱买回债权,通达公司一定会去竞标,以化解公司的债务。

  建设实业法人代表刘东平坚持说,房产就等于债权。因为房产涉及纠纷无法交付给竞买人,建设实业只能转让该项房产所代表的481万元的债权。记者有三个疑问:一、早知房产涉及纠纷可能无法顺利转让,为什么还要登记拍卖?二、如果直接拍卖481万元债权,是否也要经过评估,是否只能拍出66万元?三、通达公司欠建设实业这笔钱,建设实业为什么没有像温某这样,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而是宁可低价转让出去,坐视他人短期内获得暴利?刘东平说,房产登记拍卖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481万元的债权卖出66万元来,已经是个很好的价钱。作为通达公司的股东之一,建设实业知道通达公司的财务情况比较糟糕,即使建设实业胜诉了,通达公司也拿不出钱来还债,不如迅速变现,以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刘东平说:表面上看,温某似乎是获得了一个天文数字的赔偿,其实他得到的只是一个数字,根本拿不到钱,因为通达公司没有钱。

  警惕“一案暴富”背后的国有资产流失

  不管通达公司和建设实业之间到底恩怨如何,第三人在两个公司的纠纷里渔翁得利、一案暴富,是不争的事实。类似的情况并非只有在广东惠州发生的个案。2004年12月,针对集中出现的“一案暴富”现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就曾亲拟一份报告,同时递交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份报告痛陈:“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转让中,极有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的不进行资产评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自行评估,不遵守拍卖程序,存在内外勾结、暗箱操作等问题。”该报告还重点阐述了这样一个怪圈: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不良贷款由国企或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后经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低价出售,受让方随之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担保方连带责任,从而再次吞食国有资产。

  这份报告中提到的问题,虽然不完全适用于惠州建设实业这起拍卖,但仍可看到异曲同工的违规之处。建设实业拍卖的房产虽然经过评估,实际成交的债权却没有经过评估;通达公司本来已经用房产抵消了债务,如此一来,却要支付巨额赔偿,国有资产转入私人腰包。

  惠州市委督促检查办公室和惠州市国资委都看到了这起房产权益拍卖过程中的违规之处。惠州市国资委的同志说,按照相关法律和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房产不得进行拍卖。建设实业拍卖被查封的房产,是违规之一;拍卖公告声称拍卖的是“房产”,而受让人实际买得的是“债权”,公告标的和成交标的不一致,导致包括通达公司在内的潜在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原则,是违规之二。正因为这些违规行为的存在,才造成了481万元债权拍出66万元的直接后果。

  知情人介绍说,专门从事低价收购不良资产,继而通过诉讼手段牟取暴利,已经成了一些私人公司和个人的新的发财之路。对这样的案件,法院往往身陷两难境地,从法理上讲,应该保护原告权益,但原告胜诉又意味着“一案暴富”,违背社会公平,而与这样的案件紧密相连的,是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惠州这起案件很有“一案暴富”的代表性。追本溯源,如果在资产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操作,一切投机行为也就没有了可乘之机。“一案暴富”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的动向,也亟待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评判。如何堵住法律漏洞,彻底清除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这是很多部门都应该引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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