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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济贫就能抵销受贿之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 11: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闻回放

  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改判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刑3年,缓刑4年。而一审时,他被判刑5年。

  用受贿款济贫总比吃喝嫖赌好

  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像文建茂一类的大多都是被动接受贿赂。他收取他人财物10.93万元,有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万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新田县卫生防疫站、新田县新华书店3个单位的钱属于红包礼金,这些款项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似乎也可以接受。

  笔者认为,受了贿,能够用赃款来捐款,总比某些贪官受贿之后把钱全部用于吃喝嫖赌好。所以,给文建茂减刑也算合理。(小方)

  济贫不应成为从轻量刑的理由

  按照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逻辑,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抢劫犯抢劫财物是为了医治贫困家庭的重症病人,假如杀人者杀人是因为被杀者罪大恶极,又假如犯重罪者曾经立下过功劳……那么,这些犯罪者是不是都是可以给予他们“将功补过”的机会呢?

  济贫不应成为犯罪的理由,更不应成为从轻量刑的理由。一是本身他们的做法已经伤害了他人的财产甚至生命,其次,也就是最根本的,是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理应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如果捐款可以抵扣受贿款,那官员从此可以放心地受贿,然后把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受贿款拿出来“不留名”捐款,为以后的“万一”铺下后路。在犯罪行为没有暴露之前,永远是“不留名”,如“东窗事发”后,便拿出那些“捐款”的证据,看看,我某某人受贿,其实是为了做好人好事,请司法机关网开一面吧!

  因此,笔者认为,捐赠款抵扣受贿款现象的发生,实际上暗地里给官员指明了一条开脱罪名的路子,乃至怂恿官员依照此种方法“隐蔽”受贿,贻害不浅。甚至连法律的尊严也受到了挑战。(郭永华)

  警惕受贿济贫者打法律的擦边球

  文建茂在进行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前,已经收受了他人贿赂,其受贿已经完成,就算他后来以私人钱财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也不能以捐赠款来抵扣其受贿款,有谁能证明文建茂捐赠的那些钱就是他受贿得来的呢?

  就如一位检察官所说,“现在身陷法网的贪官都喜欢玩‘受贿济贫’的花样。如果这样可以减轻处罚,以后反贪就更难啦!”

  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因此,“受贿济贫”这种犯罪行为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它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又极具欺骗性,对它处理不坚决,还会引发诸如沽名钓誉等一系列的社会丑恶现象;同时,还会诱导行贿人变通办法行贿,增加社会腐败的途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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