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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必须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9:54 第一财经日报

  新华社记者 张建高

  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还在总结教训,河南寺沟煤矿42名矿工生死未卜,又闻唐山刘官屯、长春长岭煤矿发生事故。接踵而来的矿难,提醒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些地方在矿难发生之后推出的整改措施,真的像当地政府所称的那样,“严厉”到能够保护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了吗?

  一面急着整改,一面矿难频发,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就此指出,一些地方煤矿整改工作态度不坚定、监管不严格、验收不认真。像“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绝不允许异地为官、变相做官”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有很多“暗箱操作”的疑点,如果不定期公布被处分者的名单和处分期,公众怎么知晓实情?权力与责任对等,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法则,如果掌权的人无须承担失职的责任风险,各种腐败行为必然横行无忌。

  当前,一些地方的煤矿生产秩序整改工作看似力度很大,实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表现之一:用开会、发文件代替动态、全程监管。每一次

矿难发生后,当地政府都会紧急开会研究情况、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对企业提出许多要求。但是,会开过了、文件发下去了,能不能落实到位,就不像开会那么紧急了。

  表现之二:以有没有证照来论断生产的合法性、安全性。今年4月,针对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联合执法行动组关于耒阳市非法煤矿猖獗的情况通报,该市市长曾表示:“4月30日前一定关闭没有取得证照的非法煤矿!”这是一种典型的简单化、懒汉式行政思维。大量证照齐全的煤矿发生事故表明,以“身份”论“安全”的做法,不仅无助于煤矿生产的安全,而且是监管缺位下的重大隐患。

  表现之三:问责中让制度背黑锅。几乎所有的矿难教训总结中都有“制度不健全”之类的说法。按这种总结的逻辑,既然连制度这个根本性的东西都有问题,在制度下做事的人,谁又能不犯错误呢?谁又能避免矿难的发生呢?如此太极八卦式的总结,有关领导自然不必承担太多的事故责任,甚至也不必承诺今后不再出事。可事实上,今天的中国社会与10年、20年前相比,制度之健全不知强过多少倍。让制度背黑锅,不过是有些人减轻责任的借口而已。

  表现之四:用行政命令取代依法问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国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许多地方、部门仍然习惯于制定“×不准”之类的政令,“不准”外又没有对违令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以至于禁令把群众耳朵磨出了茧子,违令行为却依然不胜枚举。无视法律的存在,以行政命令取而代之,本质上还是“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

  看来,有必要对各地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剖析,坚决纠正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让监管者真正担负起法定职责,让整改真正发挥惩前毖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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