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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直销牌照按比例发放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4:06 新浪财经

  杨天华

  最近有媒体称,直销牌照将按照3:2的比例对内外资进行发放。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有违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会对外资企业形成事实上的“歧视政策”。

  中国直销传播网最近刊载了刘忠律师的文章《政府希望大型医药报建企业进军直销》
,该文指出,“在首批直销牌照中,将会形成内资与外资3:2的市场格局,其中由传统医药保健品企业为主的内资企业将占据60%,外资将占据40%。”

  “如果首批直销牌照真地按照3:2的比例发放,将违背了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法律界人士解释说,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早在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就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该法律界人士指出,尽管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有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情况,但WTO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条件。我国尽管在加入WTO谈判中对直销市场的开放设置了条件,但当时设置的条件是“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无店铺市场”,现在三年时间早已过去,再比照WTO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在直销牌照发放方面,并不满足这些条件。

  该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按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在直销牌照发放方面,应该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应该对内外资企业先制定一个比例,然后按照比例来发放直销牌照。如果按照比例来发放牌照,因为牌照的数量有限,一些同样具备条件的企业因为是外资背景,将不可能获得直销牌照,这会形成对这些外资企业事实上的歧视。”

  (关于“国民待遇”,详见附文:《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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