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捐出500万治污 试问国企有没有捐款权力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07:47 中国青年报 | |||||||||
盛大林 据《新京报》12月4日报道,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日前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看过这则消息,我的头脑中立马蹦出一个疑问: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力吗?
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的,它所拥有的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方面的合法去向。除此之外,国企无权决定其他的用途。这三个去向是:一,职工的工资。这是法定的义务。二,生产和经营的成本,包括扩大再生产等各方面的用途。这是企业发展的必需,属于企业经营权。三,利税。国家投资办企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加财政收入。 而“捐款”应该是一种“私事”,其根本的前提是捐赠者对所捐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比如,个人可以捐款、个体私营企业的老板也可以捐款,他们捐的当然都是自己的钱。比尔·盖茨的捐款已达五六百亿美元,没有一美分是别人的财产。 那么,中石油此次捐出的500万元是该公司总经理的钱吗?不是。是中石油职工的钱吗?也不是。显然,那是公司的钱,是“全民”的钱,中石油此次捐款是慷“全民”之慨———可是,中石油有这个权力吗? 也许有人要说:松花江污染的治理肯定需要很多很多的钱,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拿出500万元,这不是雪中送炭吗? 现代社会讲求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就救灾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来说,政府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比如捐款、捐物、做义工,等等。政府责任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而社会捐助是道义上的、自发自愿的。作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肇事方,中石油当然要付出代价,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污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意外支出,与国家赔偿类似。它虽不在上述“三个出口”之列,但也是必须的。当然,付出这样的代价后,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此之外,中石油及其职工如果觉得自己还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可以发动职工捐款捐物,当然,这要掏个人的腰包,而绝不能花国家的钱。 中石油“捐款”500万元,从理论上讲就意味着它上缴的利税要缩水500万元。如果吉林当地财政实在紧张、确实需要那500万元,那么中央财政应该解囊,而中石油该向中央财政交多少还要交多少。这两种路径的结果虽然是一样的,但意义却有质的区别:财政转移支付这笔钱,是政府代表全民在治理污染;而中石油“捐款”却好像是该公司在行善———“贪天之功,据为己有!”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