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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 我们这个权利时代最闪耀的权利之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全方位落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承诺

  刘武俊/文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毋庸置疑私有财产权就是这个权利时代最闪耀的权利之星。现行宪法已经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做了与时俱进的重大修改,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等规定的入宪无疑开辟了私产保护的宪政新时代。笔者认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文本的宣言式规定上,而应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多层次全面落实,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个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系统。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已经在宪法层面尘埃落定,在民法典的立法层面、在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和征用征收土地的执法层面、在法院裁判和强制执行的司法层面以及在即将开始的“五五”普法规划的普法层面,全方位地践行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承诺显然是当务之急。坦率地讲,法律界依然亟待补上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课,补上立法课、执法课、司法课和普法课,否则宪法承诺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就难以真正兑现。

  中国有句精辟至极的古语:“有恒产者才有恒心”,诚哉斯言。假若说“恒产”的隐喻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的隐喻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只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的“原料”。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需要指出的是,这句古语的关键词是“恒产”,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构其实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名著《英国法释义》中精辟地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在英美国家,财产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生动地诠释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极端重要性,“试想一个全部所有权都被废除的社会:农民种谷物、施肥、立吓鸟的稻草人,但谷物成熟时他的邻居却将之收割后据为己有。由于农夫既不拥有他在其上进行播种的土地,也不拥有庄稼,那他就无权对其邻居的行为提出法律救济要求……在经历几次此类事件后,人们就会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而社会将设法寻找很少要预先投资的方法(如打猎)来维持生计。”可以说,没有财产权为依托的生存权是空洞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的其他任何权利都是空虚和漂浮不定的。没有

  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学术大师哈耶克语),对财产权的侵蚀、剥夺、践踏乃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野蛮行径。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权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无限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私有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倘若说“限制”是政府必须承受的压力,那么“节制”则是政府应有的美德。政府征收的赋税应当在合理且民众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否则毫无节制的苛捐杂税、乱摊派、乱罚款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赤裸裸的侵蚀,是一种打着“合法”旗号对公民财产赤裸裸的公然夺取。

  “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私有财产显然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可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生生不息的动力。

  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原则性的和宣示性的,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予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尤其是要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彰显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立法立场并做出具体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大类法律:有关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又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继承法则对公民的继承权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行政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刑事法律,如刑法的某些侵犯财产的罪名。

  当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突出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长期以来,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有关拆迁纠纷,依据是某某规定,作为纠纷解决的权威司法机关,对虽带有某些政策色彩但本质上属于法律纠纷范畴的拆迁纠纷置之不理,变相地纵容了某些地方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问题上的滥用职权行为,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规定的精神,将房屋拆迁纠纷列入案件的正常受理范围,及时、合法、公平地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切实维护公民在房屋拆迁方面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纠正、制止和制裁地方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中的滥用强制执行权、补偿显失公平、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从房屋拆迁的司法个案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严格地讲,长期形成的法院不予受理有关拆迁纠纷案件的惯例属于典型的“司法不作为”,甚至是明显有悖于新宪法修正案有关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的违宪行为。作为“

  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对愈演愈烈的拆迁纠纷置之不理,当事人只能指望于向政府部门上访乃至采取铤而走险的极端行为,这必然有损司法的权威和信用,并且因法院的司法缺席、司法不作为将可能给社会稳定造成难以预料的消极隐患。

  法院要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在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贯彻私有财产保护的精神,防止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害。要重视审理房屋、土地等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在执行工作中要防止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妥善执行有关业主拖欠

物业费用的裁决。当前,少数地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法征用、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引发了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对于纯粹的商业开发,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公平地给予补偿,防止无偿收购、低价剥夺等显失公平的行为。当然,法院也要依法保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正当的
城市规划
和建设。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要给予及时、合理、适当的补偿,这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就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言,从司法个案的角度和司法审判的具体环节上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显然比“纸面上的权利宣言”更有现实意义。

  此外,笔者建议将有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加大对全社会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教育,培育全社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氛围。

  惟有补上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课,补上有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立法课、执法课、司法课和普法课,宪法庄严承诺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才能得以真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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