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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饮君污染水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1:46 第一财经日报

  张灵鸽

  2005年11月13日,位于松花江北岸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100吨左右的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影响了哈尔滨市及沿江下游数百万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2004年7月中下旬,由于受到淮河上游大雨的影响,淮河的最大支流沙颍河水位连涨,河南周口和安徽阜阳等地相继开闸放水,在洪水的推动下,闸内积存的污水下泄,全长133公里、总量约4亿吨褐绿色的污水团流经洪泽湖,致使盱眙县水产品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量就超过3亿元。

  2003年,徐州市曾经因为山东薛新河污染而使自来水公司取水口受污染十几万市民半个月无自来水可用,在这半个月内,主要是靠消防车拖水按点施放,给徐州市造成了巨大损失。

  其实,类似事例还真不少,跨界污染问题屡屡出现,纠纷不断。这促使我们不禁要思考这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什么,不难发现,对待环境问题的两个不合理现象成为跨界污染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是享受环境权益上的“过牧”现象。经济学里有一个“公共牧场”的典故,说的是个人为了自己多得利益,增加在公共牧场放牧牛羊的数量,延长放牧时间。过牧使草场破坏严重,无法正常恢复,最终草场被破坏。环境是公共物品,有很强的外部性,天空是相连的,水体是流动的,污染物是迁移的。很显然,江河被企业当做了公共牧场。环境的公共性使得很多人都想尽多地使用,不愿承担应有的责任。

  二是承担环境责任上的规避现象。对待污染人们普遍存在的心理是,“不要在我家的后院”。就是出了问题,有了污染,只要不在我的地盘上就行。“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虽然日日不见君,饮君污染水。”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不是治理污染的先进技术,而是自己的洋垃圾,就是在规避自己的环境责任。

  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妥善解决跨界污染问题,我们就要找到对治以上现象的良策。

  科斯定理给出了解决“过牧”的方法,那就是明晰产权。如果把牧场分给每一个放牧者所有,这意味着自己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而不是“搭便车”,这样就能很好地保护牧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办法是内部化,也就是把企业转嫁给社会承担的成本交还给企业来承担,企业出于最大利益原则,必然会作出理性的决策。

  而目前,我国企业违法影响环境应该受到处罚的额度只有人民币20万元,比起几十亿上百亿元的工程来说微不足道,不足以改变企业的行为决策。如果企业不能承担自己的行为成本,或者企业承担的成本与实际造成的损害差距太大,而是由下游、由国家、由社会来分摊,我们怎么能期待企业作出正确的选择?所以,解决第一个“过牧”的问题,方法就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处理,使企业对污染的负担与污染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差距尽量缩小,加强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要加强不同政府和不同行政辖区之间的合作。

  跨界污染问题凸显了一个矛盾,就是政府的区域设置和环境问题跨区域的矛盾。政府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政府是一定领土、一定权力范围内的政府。没有行政区划问题也就不存在跨界问题。流域水污染、酸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政府的范围、层级划分,使政府在解决外部性上大打折扣。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跨区机构,尤其是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许多国家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非常重视这种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它们将这种跨区环境管理机构作为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属于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跨区域的环境管理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为代表的分区环境管理机构;二是以新西兰、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

  我国疆域辽阔、地形复杂,在环境问题上打破行政区划,进行区域和流域的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2004年6月,长三角就率先发表了《区域环境合作》宣言,随后泛珠三角也开展了区域环境合作。最近,有消息说国家环保总局拟在各个大区建立派出机构,派出专门的环境督察员,负责协调跨界污染问题,这无疑是很好的开端。(作者为美国环保协会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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