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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应查清是谁授予这些问题企业荣誉称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13:37 人民网

  刚刚发生特大矿难的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和不久前发生爆炸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事故车间,竟然都是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这真是令人震惊———

  11月29日《东方早报》报道,刚刚发生特大矿难的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其矿长马金光在11月中旬被评为全国煤炭工业优秀矿长,该煤矿也连续三年被黑龙江省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明星矿”,并在省、全国“安康杯”竞赛中获得“优胜企业”和“优胜单位”
称号。11月16日《新京报》也披露,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的车间,曾是厂里的安全生产“样板车间”,并被作为“安全技术标兵”在系统内推广其安全生产经验。

  这真是令人震惊,近来接连发生的两起灾难性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前竟然都是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在竞赛中诞生的“明星矿”也好,系统中涌现的“安全技术标兵”也罢,都在残酷的灾难面前露出了真面目,对此,事故责任人肯定罪责难逃。然而,那些给这两家单位以美誉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报道,七台河

矿难幸存者李春雨回忆说,“爆炸发生后,有刺激性气味涌过来,四肢开始感到酸软”,他急忙把随身带的毛巾弄湿,捂住口鼻,和同伴一起冲出井口死里逃生。与那些遇难工友相比,李春雨无疑是幸运的。然而,《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煤矿“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当“有刺激性气味涌过来”的时候,真正应该保护矿工的是自救器,而不是毛巾。显而易见,在事故发生前,矿工李春雨没有自救器———制度赋予矿工们拥有自救器的权利,但现实中他们能够依赖的只是一条自带的毛巾。

  那么,一个获得了无数荣誉称号的“明星矿”,矿工为什么连最基本的自救工具都没有呢?这样一个违反规定的煤矿,又为什么能连获殊荣?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发生特大

安全事故的企业,其自身往往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和安全漏洞,而这些问题又有一个渐渐积累的过程。我们不知道,当初授予这些企业荣誉时,主管部门有没有经过深入调查和实地验证,要知道,主管部门授予的每一项不负责任的荣誉,都可能会使当事者飘飘然,甚至会麻痹他们抓安全生产的神经,以致酿成一起起灾难性事故。

  由此可见,那些授予问题企业荣誉的人,在事故酿制的过程中起到了助燃作用。因此,有关部门也应查清究竟是谁授予了这些问题企业荣誉,面对灾难,他们的责任也应该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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