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期待公开透明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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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5:15 和讯网-《财经》杂志 | |||||||||
季卫东/文 假如把黄金高的公开信“为何防弹衣随我六年”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书重叠起来,放在太阳底下仰光透视一下,你难免还会有报复性执法的担忧。 为了防止不同利益集团以检察权为武器进行抗争,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有必要采取
至于对黄金高案初审结果的评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怎样估计自供和证言的有效性。由于受贿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以供述为证据固然是无从避免的;但也必须特别留意,审理有关案件很容易出现逼供之类流弊。 为此,必须按照采信从严的原则,决定哪些证言可以采信、哪些证言必须排除,以及书面材料成为证据必须以被告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从这个观点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额368.93万元人民币和22.8万美元中,被告持不同意见的高达316.9万人民币和21.7万美元,理应在公开审理阶段传唤证人出庭,让被告行使证人盘问权。但是据报道,在南平中院的初审过程中,上百证人中,居然没有一位被请出来当堂对质。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黄金高案最初线索来源的陈发其人,本身就存有相当大的疑点。围绕他,在法律程序方面,已经出现了如下严重的缺陷: 其一,以偷税罪进行另案逮捕和公诉,借机进行对黄金高行贿案的审讯。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为了防止冤枉,不得为刑侦目的进行另案逮捕、不得就另案逮捕提起公诉、不得把另案逮捕的自供作为证据采信。但在陈发案中,这些问题几乎全出现了。 其二,陈发在关押期间死亡,这一情节就有必要追究。由此亦可见,保释制度在预防冤假错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三,把留有欠条的31万元借款解释为索贿,这样的起诉和判定显然难免编造犯罪之嫌。在黄金高案的初审判决(2005)南刑初字第54号中,判决理由有这么一段相关表述:“黄金高虽有出具借条,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所谓借款想法……”。这里面不乏有主观臆断的成分。在陈发死无对证的状况下,关于借条的证言显然不足以采信。 至于李长青的另案逮捕,更兼有本来不应逮捕以及逮捕与黄金高受贿案无关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势必加深对偏见刑侦的合理质疑。另外,对其他证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乏违法之处,在许多场合都发生了不是有了证据而拘禁、而是为了证据而拘禁的事态。 既然取证过程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又缺乏被告同意以及物证等补强要件,所以不得不承认,黄金高案的初审公诉书和判决书,在信用方面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为此,我们迫切希望具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能够在彻底公开、透明化的环境里,对黄金高案进行全面复审,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根据“不枉不纵,疑罪从无”以及“有错必纠”等原则,做出公正的终局判决。 作者为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