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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谁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 14:0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评论员 欧阳小红

  因为要解决“私权利与公权力”冲突的问题、因为被赋予法治体系日益完备的内在需要和社会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之使命,更因为通过之后的《物权法》将成为厘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里程碑,所以,《物权法》的演绎进程,可以说是重塑中国社会生态的一个过程。

  “物权”因此成为触动人们敏感神经与调动人们情绪的词汇。即将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第五次审议、提请明年3月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如无意外)的《物权法(草案)》,将再度左右公众的视线。

  什么是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给出的概念为:财产所有权、用益所有权、担保物权,指公民和法人依法直接享有的支配特定物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到底为谁立法?公众回答多半会是“为每个公民立法”、“为私有财产立法”,而且,此次的立法过程中,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民主,并成为1949年以来第12部在制定过程中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

  但是在此期间,有人呼吁,目前《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不足以遏止利用国企改制对人民财产所作的掠夺,要警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运用“占有”、“所有权取得”等条款来确认非法的私有财产。有人主张,《物权法》应当明确宣布,国家和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延伸,必须将国家或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视为全体人民或相应集体对企业的共同共有;由于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国有的企业所有权归全体人民共同共有,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则归相应的集体共同共有。

  某些“权威人士”也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可能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这样担心并非多余,类似的主张也多半出于公心。但是,依照这种思维方式,就把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给了《物权法》。诚然,《物权法》可以规定国家所有权,但是我们认为,国家如何行使所有权,使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却是《物权法》难以完全承载的使命。民法有民法的范畴,刑法有刑法的体系,我们不能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让一部民法来担承。

  我们看到,在《物权法》草案关于所有权的核心制度设计方面,其立法思想还是前苏联式的“三分法”方案,即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种类型,具很强的否定市场经济的特点。而市场经济国家往往采取“一体承认”的立法模式,所有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有权都应该获得法律承认。

  而即便采用“三分法”,三大主体也均应享受一致的强势平等与权益。但在《物权法》草案中,公权与私权的平等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反而还对私权做出了限制。如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转让物权本来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

  在当今中国,立法起草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推广新价值观念的过程,更是一个力图用法律动员民间力量从而实现中国社会改良的一个过程,基于此,作为民法典的基石,《物权法》在中国所要发挥的作用,可能与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尽一样。

  我们认为,物权更多是对私权的一种拟定,《物权法》的实质,主要是解决个人私有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事实上,《物权法》也是对《宪法》内涵的有效补充。有了市场经济才会有物权法,惟市场经济时代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与法人。假如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概念,就无需《物权法》。

  所以说,《物权法》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将私人财产从国有资产区别出来,绝不能将其等同于国有资产保护法或是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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