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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中国慈善事业已经到了发展的十字路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2:20 新京报

  刚刚结束的中华慈善大会公布了我国首部《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这无疑是中国慈善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登记注册民间组织近29万个,其中社团15.3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多个,基金会936个,其中全国性的约80余家。涉及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

  但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比较,我国的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作用有限。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我国48%的基金会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38.5%的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只有13.5%的基金会资产规模超过了1亿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资助在40亿元左右。在美国,基金会在2000年就已达到56600多家,资产总额达4860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资助达290亿美元。

  法律滞后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财团法人地位”没有得到确立。一般而言,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而公益性基金会、慈善团体等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应该是个平行的概念,但我们现行法律没有财团法人,只有“非营利法人”,以至很多概念都没法明确,如公益性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问题、公益慈善组织的独立性问题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难以跳出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从根本上落实它们的法人地位。而这些问题是公益机构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关键问题。

  二是“双重管理体制”虚置了法人地位,增加了“准入”难度。根据目前的规定,我国的民间组织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以至这些民间组织从一“诞生”就烙上了官方的印记。民间组织“行政化”问题不解决,民间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发展的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同时还造成了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找不到“娘家”而“待字闺中”,特别是一些私募基金会想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更不容易。客观上造成一些民间财富不能很好地造福于社会。同时,公募与私募基金会注册时800万与200万的高额度原始资本金前置条件也对基金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限制。

  三是公益法规不配套。

  特别是捐赠抵税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我们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税法均规定,公益捐赠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今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而个人退税率为零。这个“零”很能说明我们有关政策法规的效率问题。正义和效益是法律应遵循的两大原则。一个没有效率的法律当然不是好的法律,问题出在哪儿值得深思。

  一百多年前的美国,正是社会财富迅速积聚、而许多穷人却得不到有效救助的年代。同时代的卡内基的一篇《论财富》成为“影响美国的一百篇文章”之一,卡内基在《论财富》中说:“我们将建立一个把少数人的剩余财富以最佳方式变为多数人财产的理想之国”,他所指的“理想之国”即慈善基金会。此后慈善基金会在美国迅猛发展。我们今天同样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同样面临着如何建立一个理想之国的问题,而建立这样一个理想之国,法律必须先行。

  □方礼纲(北京慈善组织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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