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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落实工资保障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8:5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钟鞍钢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收入分配是劳动者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最低工资问题,二是工资增长问题。人们普遍呼吁,应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劳动法的框架内,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和完善工资保障制度。

  有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符合劳动法规确立的标准,不能保障低工资劳动者的生活;有的地方多年没有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用工劳动定额不合理,超时加班严重。在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珠江三角洲一些企业,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小时以上,平均每月加班超过100小时的现象屡见不鲜。据中国财经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为360小时,超时劳动达139小时,是法定允许加班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定额不合理,计件薪酬过低。以年薪1.2万计算,月平均收入为1000元,表面上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按日工作8小时、加班工资按150%计算,进城务工人员每小时工资仅为2.6元,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企业工资水平偏低,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陕西省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50%的职工曾经被克扣过工资;截至2004年10月,仅据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的统计,全国拖欠工资总额就达287.8亿元,虽比2003年下降129.3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仍达18.6亿元。据专家分析,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同类岗位的工资水平十多年来基本没有变化,劳动者的工资未能与企业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步增长,“

民工荒”就是其必然的结果。

  有关方面呼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及时建立与社会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保证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分享改革的成果。按劳取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加大执法的力度,落实和完善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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