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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宽容对待改革失败者 但不能没有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1:06 新桂网-南国早报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革创新,确保持续改革创新的动力,这在国内还是首创(据《南方日报》11月20日报道)。

  我们常常把改革称为“摸着石头过河”。只要没有私心,个人没有牟私利,错误是可以允许的,这是对改革者的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不过,改革出错虽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可是面对因为改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难道我们就不能有一个惩处的办法吗?笔者认为,宽容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错误是应该的,可是也不能没有原则地宽容。

  如果仅仅是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这样可予免责,那么这个度真的是不好掌握。改革需要有坚实的基础和创新的意识,但是现实中一些所谓的改革,不过是某些领导个人的决定,虽然也经过了程序,但是这个程序更多是一种走过场,因此改革失败,如果从程序上审查,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有些改革个人或者单位确实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但是因为准备得不充分,或者有些人借改革为自己“捞”政绩,一旦失败,改革者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那些损失只能由国家和百姓来承担了。这样一来,势必会有更多的缺少可行性分析以及科学依据的改革措施出台,这对社会将是很大的影响。

  改革有风险,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对改革者倾斜,那么将会使很多改革者在失败面前退步,这样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但是也不能过于宽容,该负的责任还是应该负,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信服,同时也利于改革者作出适当的抉择。

  湖北 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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