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简单独断的宽容难道不是强奸民意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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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 |||||||||
■曹林 据《南方日报》报道,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革创新,确保持续改革创新的动力,
看起来真是个“改革理念”进步的大手笔,宽容的改革制度蕴含着无穷的创新期待,创新智慧的充分涌流,在宽容——这个政治善意的撩拨下,仿佛指日可待!一切真的会如此吗? 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制度设计者一厢情愿自以为是的“宽容幻觉”罢了,这是一个蹩脚、越权的激励安排:一来,基于改革事业独特的属性,宽容根本起不用预期的激励效果;另一方面,政府明文宽容失败,这种独断是对公众“改革评价权”的僭越,改革成败的评价,更多还是应该留给“公道人心”。 对于改革事业,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基本判断:一个有着改革公心的人,是根本不会害怕承担改革责任的,只有心存种种私心杂念的人,才会在“官帽得失”面前畏首畏尾,才会在行动之前考虑“免责”,“免责”设定只能纵容这种改革私心,从而在起点上降低了改革的道德高度;一个完善的激励制度,常常是奖励和惩罚均衡的调节效果,奖励是动力,惩罚是约束,免责只能是一种非常例外的情况,而在“宽容失败”上开了很大一个口子则可能使免责普遍化,从而在“例外爆炸”中破坏制度对改革的约束。 只要程序符合规定!——这是一个靠得住的“制度前提”吗,换句话说,我们在程序安排上是完美的吗?我们具备许多发达国家那种类似“超市收银机”式的严格程序制度吗?把“失败免责条款”系于一个不很完善的程序制度之上,会生长出多少恶之花啊!这个制度如果付诸实践,将不是“改革君子”的动力机制,而是“改革小人”的寄生机制,以“免责制度”的名义为诸种损失开脱。 更重要的是,这个宽容制度是对公众“改革评价权”的僭越,本属于“公道人心”衡量的改革绩效,通过“宽容”的安排,被政府独断地“接收”:政府说“我赦免你”,于是,所有对公共财政的损失都是白损失了——纳税人的权利哪里去了? 改革创新,大多是改革者以公共财政为经济基础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安排(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财政源于纳税人,公共利益是分散的公众整体利益,那么,公众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那么,改革的评价,以及是否追究改革者的责任,应该是一种公众决策——而显然,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云云就“可予免责”的约束,是对公众权利的“统一没收”。有了这种独断的“政府对改革评价的接收”,公众的评价、媒体的监督就没了意义,改革者也无须顾忌民意。 改革失败了,就必然会有巨大的公共损失。政府能独断地“宽容”这种损失,能让公共财政随意为改革失败埋单吗?这不符合公共财政精神和公共决策理念。 事实上,政府根本没有必要独揽这种“宽容”,如果一项失败的改革确实是符合程序且出于公心,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从个人到舆论,“公道人心”是能够感觉和品味出来,自然也会原谅这样的改革者,宽容这样的改革和创新。一个出于公心的改革者,对“公道人心”会有一种天然的评价信任;一个理性的“公道人心”,也会有相应的宽容精神和公正的评价姿态。政府独断地掌握“宽容”,权力集中必然产生腐败。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