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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改革成败的评价还是应该留给公道人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8:55 新桂网-南国早报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革创新,确保持续改革创新的动力,这在国内还是首创(据《南方日报》11月20日报道)。

  “宽容失败者”,看起来真是个“改革理念”进步的大手笔,宽容的改革制度蕴含着无穷的创新期待。一切真的会如此吗?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制度设计者一厢情愿、自以为是的“宽容幻觉”罢了,这是一个蹩脚、越权的激励安排:一来,基于改革事业独特的属性,宽容根本起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另一方面,政府明文宽容失败,这种独断是对公众“改革评价权”的僭越。改革成败的评价,更多还是应该留给“公道人心”。

  对于改革事业,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基本判断:一个有着改革公心的人,是根本不会害怕承担改革责任的;只有心存种种私心杂念的人,才会在“官帽得失”面前畏首畏尾,才会在行动之前考虑“免责”。“免责”设定只能纵容这种改革私心,从而在起点上降低了改革的道德高度。一个完善的激励制度,常常是奖励和惩罚均衡的调节效果,奖励是动力,惩罚是约束,免责只能是一种非常例外的情况,而在“宽容失败”上开了很大一个口子则可能使免责普遍化,从而破坏制度对改革的约束。

  更重要的是,这个宽容制度是对公众“改革评价权”的僭越,本属于“公道人心”衡量的改革绩效,通过“宽容”的安排,被政府独断地“接收”:政府说“我赦免你”,于是,所有对公共财政的损失都是白损失了——纳税人的权利哪里去了?

  改革创新,大多是改革者以公共财政为经济基础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安排(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财政源于纳税人,公共利益是分散的公众整体利益,也就是说,公众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那么,改革的评价,以及是否追究改革者的责任,应该是一种公众决策———而显然,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云云就“可予免责”的约束,是对公众权利的“统一没收”。有了这种独断的“政府对改革评价的接收”,公众的评价、媒体的监督就没了意义,改革者也无须顾忌民意。

  事实上,政府根本没有必要独揽这种“宽容”,如果一项失败的改革确实是符合程序且出于公心,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从个人到舆论,“公道人心”是能够感觉和品味出来的,自然也会原谅这样的改革者,宽容这样的改革和创新。

  一个出于公心的改革者,对“公道人心”会有一种天然的评价信任;一个理性的“公道人心”,也会有相应的宽容精神和公正的评价姿态———政府独断地掌握“宽容”,权力集中必然产生腐败。

  北京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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