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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府改革创新需要宽容但也需要法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4:37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深圳决心再次走到改革创新的前头,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鼓励改革创新。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正在审议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规定,改革措施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只要改革创新的方案符合程序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法规
若能顺利通过,相信将有助于深圳成为温家宝总理所说的“特别能创新”的“特”区。

  人们用“改革攻坚战”来形容目前所要进行的改革的性质。这包括对最后的垄断部门进行改革,对政府控制资源、管制市场、管理社会的结构与程序进行改革。另一方面,民众也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对于改革也有了更高水平的要求。民众希望政府通过改革,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权力,必要的权力也应当更合理地行使。同时,民众又希望政府增加对民众的责任。

  可以说,改革本身的阶段性特征及民众的期待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诚如参议审议这一法规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指出的,当前深圳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其系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正日益增强”。面对改革攻坚战,需要政府的勇气和智慧,也需要一种改革共识和有利于改革的机制。

  为此,深圳市已经在进行某些筹划。今年6月份,市政府在市发改局之下设置“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其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兼任,这样的规格,有利于以相对超然的姿态,对各部门的改革规划进行评估,同时也可对跨部门的改革项目进行有效协调。

  今年9月份,温家宝总理视察深圳,对深圳提出了更高要求,他要求深圳把“特别能创新”作为经济特区之“特”的基本内涵,包括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制度创新、对外开放创新、科技自主创新、企业管理创新和

城市建设创新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创新。

  深圳打响改革攻坚战,既是深圳民众的愿望,对于全国的改革事业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为此,本月初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这次又推出《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这两份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在政府内部、在整个社会塑造一种鼓励改革创新的制度与精神环境。

  不过,如果放宽视野,或许还可以在此之外寻找更多推动改革的机制。比如,在讨论《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时,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目前某些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特区当前的发展阶段和改革环境有关,因此立法促进改革创新显得尤为必要。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实现政治生活、政府管理的法治化,已经被政府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相比,改革的决策和执行也应当法治化,从以前的政策主导,转向法律主导。深圳市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改革,就是将鼓励改革的机制法治化。合乎逻辑的下一步,就是具体的改革决策与执行的法治化。

  也就是说,假如一项改革涉及到较为广泛的领域,影响到数量较大的民众,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那么就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改革方案进行详尽的审议,以法规或决定的形式将改革的目的、具体政策、执行程序及配套的财政、预算等固定下来。与政府部门相比,人大更有可能深思熟虑,因而,经其审议的方案会更周全,也更稳定。

  同时,人大本身的构成也决定了,经其审议的改革方案更能恰当平衡各方利益。目前的大多数改革方案是行政部门制定并执行,部门利益考虑有时会扭曲某些改革,改革很可能变成推卸自己的责任、增进自己的权力。而人大审议改革方案则相对超脱,且通过听证、立法调查等方式,也可以了解社会不同群体的诉求,从而使改革方案更为公正,从而更容易获得民众认同。

  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对改革的成效进行客观的事后评估,对其中的成功者予以奖励,也可以在事前通过合理的改革方案决策程序,大幅度地增加改革本身的正当性,而这正是改革取得成功的最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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