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失败者免责的前提必须是责任分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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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3:39 东方早报 | |||||||||
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当然是为了消除改革者的顾虑,让改革者胆子更大点,以便改革更有成效。但免责的前提是这个责任必须存在,而且必须是权责规定得很分明。然而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改革最容易出的问题就是责任不清,有些地方改革虽然出台过问责机制,但由于责任不清,最后导致问责制成为一纸空文。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实行“朕赐你无罪”式的免责条款,所带来的必然是各自责任的进一步混乱。甚至很可能成为一个对“腐败”免责的条款。
从该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款来看,也是语焉不详。“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里的一定损失是多少?是100万,还是1000万,抑或是1个亿?“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哪些行为是属于串通?哪些又是属于是恶意串通?等等这些,条例其实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一个免责条例,本身对责任就规定得不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又如何能具备可操作性?如何做到不被腐败者钻空子? 湖北省咸宁市徐德国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