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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不是决策者的试验田 宽容要有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3:30 燕赵都市报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北京青年报》11月20日)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对改革创新失败者予以宽容的法规,此举可谓是前无古人
后无来者的一大创新。虽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勇于改革者继续改革的信念,但其旨在允许试错的目的性还是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

  不错,自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就一直存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领域,但对有关试错是否该遭到应有的惩戒,却一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我的观点是,无论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意,试错最终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其负责人或者说决策人就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并非是一个苛刻的要求。

  之所以这么说,原因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改革固然充满了试验性,但在我国进行的改革绝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更不同于科学家在实验室里进行的实验。科学家的实验一次不行可以两次,两次不行可以三次以至多次,但在政治经济领域里的试验,则极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不容许无限试下去,并对其宽容。

  二是这一法规对改革创新失败者过于宽容。特别是所谓的“没有牟取私利”等条款,本身界定就极为困难,定义起来也十分模糊,若含糊立法,极易造成许多干部免责与脱责,这对改革的深化与持续其实并不利。

  三是众所周知的是,不许干部贪污与腐败,是对其在组织纪律上的硬要求,若触犯这一底线,则必然要遭到法律的严惩;而考验干部是否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则体现在其对当地重大政治、经济决策时的总体掌握。换句话说,这是其领导能力的直接体现,这也是其必须承担的领导风险。如果深圳以立法的形式出台这一规定,则等同于为干部卸下了最需要肩负起的一个重任。

  诚然,改革的过程的确是风险与机遇并存,改革也并不意味着总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从这个意义而言,试错也是改革的一部分内容。但试错,往往意味着国家与人民必须付出更高昂的改革成本,所以,我们有必要将试错减少到最低的程度,这才是对改革发展最好的支持。

  而深圳市通过立法的方式为改革创新失败者免责,则为决策者开辟了一个免责的通道,有了这样一个政策保护的通道,谁还会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力,谁还会以国家与人民利益为重呢?这,正是我们所担忧的。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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