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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意犹未尽 公民纳税义务权利如何厘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8:08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阐明新个税法的有关问题,这可以视作新个税法实施之前的又一次热身。这位负责人可谓紧扣新个税法是否体现了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这一主题。但通读全文,总给人欲说还羞、言犹未尽之感。

  对于为什么不采取更为公正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该负责人回应可算客观。他首先承认个税采用“夫妻联合申报”、“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更为公平、合理,但强调了税制、法律环境与客观技术的制约,变相承认我国的征管技术手段与个人所得税制滞后于先进国家。

  与个税征收技术手段滞后相对照的现实是,我国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繁复,导致征收成本高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这意味着政府对于城镇居民的每项所得都要分类监管征收。并且,我国个税采取的是九级累进制,人为加重了税收成本。一方面是征收手段跟不上,另一方面却人为地使个税征收复杂化,以致税收部门人手众多,其征收的低效可想而知。为何税务部门迟迟不进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改革,令人费解。

  税务部门是否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是反复用技术条件不具备来“搪塞”纳税人。

  对于社会反响最强烈的“个税来自于工薪阶层所得比例为65%”的问题,该负责人作出澄清。他强调,工薪占比65%的说法不准确,从2002年到2004年,来自工资和薪金的所得项目个税收入,三年平均为50.93%,这一比例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构成及水平是吻合的。我们注意到,这三年工薪占比呈逐年上涨趋势;其次,从这一数据中,我们无法从中解读出在工薪阶层中,高低收入阶层所占比例的区别,以及其他的个税收入来源。

  在上月《财经》杂志访谈中,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此次个税改革专家团成员之一的孙钢先生也提出,每年的政府预算报告只公布一个个税总数,但是这些收入是什么结构?工薪所得缴纳的个税,来自5%-45%各税率档次分别有多少人交?各交了多少?一概没有,不是政府不想公布,问题是这些数据拿不出来。

  基于孙钢先生的身份,我们愿意相信这些话的可信性。此次发言人公布了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比例,缴纳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数据,以及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的一组数据,我们应该为税务部门数据意识的提高鼓掌。但这远远不够,对于个税这样一个关系所有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课题,如果我们的税务机关在决定有关政策时,缺乏确实可信的详细数据,后果不问可知。

  另一方面,工薪阶层中固然收入有高下之分,但民众更关心的是某些阶层工资单外的灰色收入,该负责人避而不提,有偷换高收入者与灰色收入者概念之嫌。

  

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意犹未尽,固然有数据难得等客观因素,是否也有为某些攫取灰色利益的阶层遮掩之嫌?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公民缴税是为了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个税收入占GDP比重高得异乎寻常的情况下,政府如何以纳税的义务与权利来厘清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倒真不是税务部门所能回答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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