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哪个环节都不能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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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1:19 深圳商报 | |||||||||
“如果借了钱赖账的话,能够做到不管在哪里赖的账,全国都知道。”媒体引用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的表述称,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收集了99%的个人贷款信息,汇集了全国2880万个自然人、3700万个账户信息。按央行的计划,今年12月15日要实现主要商业银行的初步联网,同时在四个省市实现联网查询。 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离我们已经很近了。从申请电话、租赁房屋银行贷款、贸
很多人都认为,信用是银行一家的事。确实,就目前初步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其数据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银行也是社会信用最大的需求者,毕竟在一个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的社会,银行的经营风险比较难以估量。成为个人征信系统的牵头单位,银行责无旁贷。 但个人信用并非只有银行信息,仅有银行信息的个人征信系统肯定是不完整的,个人征信数据来源应该更广泛。就以非银行信息而言,个人信用还包括个人的房屋登记、汽车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甚至企业的财务报表等。在信用系统完备的西方国家,个人纳税记录以及个人支付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都是信用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个人征信虽然已经起步,但是仅限于银行业务并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现在,银行系统内部已经实现了互通互用,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依托现在的网络技术,个人信用记录既然可以在银行内部互通互用,能不能跟其他行业实现共享呢?其实,我们的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着相关的管理系统,当中的个人信息其实就是个人信用的原始资料。与此同时,中国专业的征信企业已经出现,这些中介服务机构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没有壁垒的公共平台,将银行、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整合。 整合个人信用数据,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仅公民个人要自觉配合,各部门、各行业也要相互合作。同时,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有关征信的全国性法律,对信息采集、信用报告主体的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傅盛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