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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为开征遗产税创造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1:16 法制日报

  施正文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此消息

  一传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到底需不需要开征遗产税?开征的时机究竟如何把握?这些问题迅速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遗产税是一种较为古老的税收形式,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但同时,遗产税的开征本身也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支持者认为:遗产税是对大量集中财富的有效约束,是一种针对食利阶层的课税,能够借此取得财政收入,为社会普通民众提供社会保障;能够激励富人施行慈善捐赠行为,促进个人通过奋斗和创业来立世而不是做不劳而获的“富裕垃圾”等。反对者则大多认为:遗产税是小税种,取得财政收入有限;由于逃避税行为广泛存在,难于实现社会公平;使效率受到损失,打击投资、工作与储蓄的积极性,征税成本也高;税制复杂,纳税人需聘请律师才能完成申报工作。

  早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暂不准备开征遗产税之前,我国香港特区已宣布要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正式取消遗产税,“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在此之前的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的1.6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中,就包括取消联邦遗产税———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此外,还有意大利、印度、新西兰等国已在近二十年里取消了遗产税。这一切似乎表明,遗产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一种逐步取消之势。

  具体到我国,近年来有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开征遗产税,而且有关国家社科规划课题组制定的遗产税实施方案渐有眉目的消息也陆续传出。但是,由于担心影响个人投资的积极性,并导致资产向境外转移等各种因素,征收遗产税在我国终未实施。

  当然,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必须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政策和法制发展水平,如此方能确保其顺利实施。但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贫富悬殊和收入分配不公,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这不仅不利于促进消费和扩大投资,而且影响社会和谐。而众所周知的是,在收入分配的调节过程中,

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是平均社会财富最重要的两个税种。因此,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仅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漏洞,共同发挥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功能,而且,根据边际效益原理,开征主要由富人缴纳的遗产税,不仅可以相对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更多地筹集财政收入,用于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有助于激励人们努力创业,防止奢侈腐化,鼓励人们从事慈善、捐赠行为,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进步。

  因此,尽管目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环境和条件都尚不成熟,但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社会财富的品质,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和谐、公平,我们还是应积极为开征遗产税创造各种必需的基本条件———我们不仅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

物权法、宪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财产归属、转让、继承、捐赠的规定,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法律依据和执法环境,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信息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等相关财产监管制度,通过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工程,建立税务、工商、银行、
房地产
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征管基础。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开征遗产税对实现公平分配,促进社会进步,完善我国税制的重要作用。如是,我们就能够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积极、充分地发挥遗产税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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