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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凸显证券管理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9:21 法制日报

  熊可

  对于权力拥有者而言,好的制度可以堵住其腐败,坏的制度则容易诱惑其走向腐败;而对于普通市场主体而言,好的制度为其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间,坏的制度则编织错综复杂的法网使其不得不就范。

  “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相关机构应当遵循的,也应当是证券监管机构乃至所有证券法律制度本身所应当遵循的。

  我们并不完全反对加强监管主体的权力,但是赋予监管主体权力的同时,我们一定要设计好监督监管主体的制度。因为不受限制的权力只是加大了权力拥有者腐败的可能,增大了被监管者寻租的积极性;因为单纯的责任条款不会自行发生效用。

  一“石”激起千层浪。11月8日,原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在京受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1月9日《法制日报》)。

  王小石受审本身乃至最终判决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不论结果如何,其所导致的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已经无法完全挽回,真正重要的是王小石事件能否引发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从而取得一“石”二“鸟”的效果。

  二“鸟”之一,乃是通过惩处王小石达到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者的效果,以儆效尤。然而,我们更应看到的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惩罚力度不够,而在于相关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造就了具体的违法行为。

  人们通过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就是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更好地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对于权力拥有者而言,好的制度可以堵住其腐败,坏的制度则容易诱惑其走向腐败;而对于普通市场主体而言,好的制度为其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间,坏的制度则编织错综复杂的法网使其不得不就范。于是乎,改革不合理的制度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了我们最渴望也是最应当得到的第二只“鸟”。

  那么我们的相关制度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呢?从本案检察机关的控诉来看,王小石所涉嫌的是向谋求上市的企业出售保密的证监会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名单,从而收受贿赂。简单的说,就是出卖保密信息。王小石的行为固然存在问题,然而我们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名单是人人皆知的非保密信息,那么王小石还可能出卖这些信息吗?如果这些信息不保密,谋求上市的企业还会因此而努力寻租于王小石吗?这些信息非得处于保密状态,一公开就会天下大乱吗?

  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问题的答案实际上都是否定的。因为信息公开化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更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说,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就是公开原则要求的体现,也是所有投资者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的保障。然而,“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相关机构应当遵循的,也当然应当是证券监管机构乃至所有证券法律制度本身所应当遵循的。也就是说,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法律制度本身也应当是透明的、全方位接受监督的,而不仅仅是发审委的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公开。2003年年底,第六届也是证监会对发审委制度作出改革后的新一届发审委委员名单公布,而此后对于股票发行中发审委组成及其投票的结果和理由都进行了公开处理。发审委的名单公开了,再也没有人会像王小石这样因为出卖发审委委员的名单而成为违法者。这是可喜的制度改变。

  同样可喜的是,此次证券法的大修改已经去除了原先制度中存在的不少缺陷,特别是在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设计上,例如由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明确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并且为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埋下了伏笔。可以说,证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空间,使他们合理的市场行为不再是违法行为。

  然而,制度的改良并不会因此而结束,我们现有的证券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制度设计,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且这些不合理的制度仍然可能制造腐败的机会、造就新的腐败分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此次证券法修改对于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设计,沿袭了过去的思维模式: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加强监管主体的权力,与此同时仅仅增加了相关的责任条款。我们并不完全反对加强监管主体的权力,但是赋予监管主体权力的同时,我们一定要设计好监督监管主体的制度。因为不受限制的权力只是加大了权力拥有者腐败的可能,增大了被监管者寻租的积极性;因为单纯的责任条款不会自行发生效用。经济法的理念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得不允许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控和规制,那么我们同时也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严格地限制国家的权力。因而进一步完善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无疑是证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实际上,只有积极改进制度的缺失,我们才能迎来法治的明媚春天。

  作者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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