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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怪圈亟待破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8:56 人民网-华东新闻

  ——从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的纷争说起

  耿丽

  商标与商号(即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与关键部位)都是区别商品、服务或其来源的商业标识,可以统称为广义的商标。商标与商号在我国分属不同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企
业名称及商号也实行国家、省市、地市、县市分级登记管理制度,而且随着“品牌时代”与“商标经济”的到来,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商号之间互相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屡有发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难点。

  近年来发生在“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之间的商标纷争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以这一案例为切入点,针对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驰名商标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日前,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共同主办研讨会,我国一批知识产权学者从制度设计、立法完善和个案应对等方面对此进行了专门探讨。

  两头“蒙牛”为何顶牛(案例梗概)

  蒙牛乳业公司1999年1月注册成立,2004年在香港上市,注册资本2.67亿元,并惟一拥有“蒙牛”注册商标。“蒙牛”商标先后在我国大陆及台、港、澳地区的145类产品与服务上全部注册,同时在世界61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注册。

  蒙牛乳业公司的年销售收入排名在全国同行业中逐年上升,2004年销售收入72.14亿元,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2位。而且,蒙牛乳业公司迄今已累计投入广告费用20多亿元,旗下多种产品被国家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家质量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并有19种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蒙牛酒业公司2001年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申请注册,因蒙牛乳业公司、“蒙牛”商标和“蒙牛”知名商号都已注册在先,蒙牛酒业公司未能注册成功。后蒙牛酒业公司又转至

呼和浩特市某开发区的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于2001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0.12亿元。2003年1月,该公司注册“昂格丽玛”商标,主要生产系列奶酒,销售区域为全国30多个省市及港澳台地区。该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776万元,并自称2002年至2004年累计广告投入624万元。蒙牛酒业公司在其系列奶酒产品包装上显著地标明“蒙牛酒业”4个大字,其字体大小、突出程度远超过“昂格丽玛”注册商标标识。

  2001年8月,蒙牛酒业公司注册成立后,蒙牛乳业公司即与其接洽,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撤回或撤销“蒙牛酒业”公司的“蒙牛”商号,但未果。2005年初,蒙牛酒业公司与其北京等地的多家代理商发生经济纠纷并引发诉讼,其代理商状告蒙牛酒业公司当初在发展代理商时谎称蒙牛酒业公司法人代表牛迎俊与蒙牛乳业公司法人代表牛根生是亲兄弟,欺骗代理商与其签订不公平的经销协议书,并套取代理商资金,签约后又没有依允为代理商提供酒类产品销售准入手续和相关卫生手续,致使代理商无法进行销售,随后又自行注销其在当地的分公司等等。

  专家观点

  驰名商标是做出来的,不是“傍”出来的

  董宝霖(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驰名商标是基于事实产生,不是基于认定产生,所以,认定的时间不是确定商标开始驰名的时间,还是应该以法律与事实为依据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我国现行保护驰名商标制度是一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同理,事实数据证明,蒙牛乳业的“蒙牛”商标在认定之前就已经驰名了,蒙牛酒业是想分享蒙牛乳业的著名商誉。

  单晓光(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驰名商标是对过去到现在是否驰名的认定,并不是对未来的认定。蒙牛乳业的“蒙牛”,2002年2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认定数据却是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由此可见,认定时间并不是驰名的起点。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商标与商号都是商业标识,两者主要是相关商业标识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驰名商标权,二是著名商标权,三是注册商标权,四是企业名称及商号权。

  蒙牛酒业于2001年8月7日获准注册,在这一时间节点上,蒙牛乳业有足以对抗蒙牛酒业这一“蒙牛”商号权的在先权利,即“蒙牛”驰名商标权。理由是其早在一年前的2000年8月6日已经被认定为内蒙古的著名商标,而且2002年2月是根据前3年的相关资料认定“蒙牛”驰名商标的。

  商标的驰名或者说驰名的商标是客观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事实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动态认定。所以,在2001年8月7日特定的时空结合点上至今,客观上在先一贯存在的蒙牛乳业的“蒙牛”驰名商标权足以对抗在后蓄意“傍名牌”登记注册的蒙牛酒业的“蒙牛”商号权。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虽然“蒙牛”驰名商标是在蒙牛酒业商号登记之后被认定的,但是驰名商标既成事实在认定之前已经形成,可以考虑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蒙牛酒业的企业名称。

  不能仅指责企业不法,还需法律整合和协调

  王兵(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蒙牛”商标有了一定的名气,才会有人抢注蒙牛商号,这是明显的“搭便车”,造成“蒙牛”商标的混淆。

  李明德(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案非常清楚就是利用他人的声誉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之所以一再发生,应对制度进行反思,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在商业活动中,有人利用法律空子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能仅仅指责企业不法,还应该回过头来审视法律制度,包括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规范。

  程永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案的难点在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不一致。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商标权利人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很少有成功的。修改法律法规有难度,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个案,通过法官、专家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寻求合理判决。

  杨一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处处长):商标和字号的冲突是一个交叉问题,应通过商标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这方面有一些成功的案例。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没达到理想的程度,应该加强商标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这个问题是实际制度缺陷造成的,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驰名商标评比办法的泡沫应该终结。

  张平(中国高校知识产权学会秘书长):冲突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法》去解决。如果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造成欺骗或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是纠正非常难,实际上还是没有根本解决。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可以考虑进行一定规模的立法调查,在具体立法上可以考虑整合现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的行政规章,借鉴地方经验,同时还需要一个解决程序的协调。

  积极应对不正当竞争及抢注行为

  曹中强(中国商标协会秘书长):就本案而言,蒙牛乳业的“蒙牛”商标于2000年8月6日就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而蒙牛酒业确实在一年后才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根据当时的《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蒙牛乳业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蒙牛酒业”企业名称。

  李顺德(中国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实施并理想的情况下,从实际操作层面说,一是按现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对商标权的侵害。二是干预企业名称登记,从行政渠道上保证。三是监督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可以考虑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四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有一个立法研究专题,应当在立法方面考虑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法律整合和协调问题。蒙牛乳业当前可行的做法第一是主张驰名商标权,要求蒙牛酒业商号改名,这已经有很多先例了。第二就是禁止对“蒙牛酒业”的突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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