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富是学者制造的伪命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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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2:4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仇富心理”和“饶恕富人原罪”是个别学者制造出来的假命题,是有意识地为官商勾结、违法乱纪的少数人利益辩护的。先用“富人原罪”,不分合法与非法,把发财致富的所有人都描绘成有这样或那样的“原罪”,然后套用上帝“饶恕原罪”,为少数偷税漏税、官商勾结的不法行为进行诡辩,把真正勤劳致富、奉公守法的富人也打入了“原罪”的圈子,压制了勤劳致富的大多数人的发言权,让他们不敢公开声明自己是干净的,因为你要自我表白,就用“原罪”的大帽子压你,抓住你的某些缺点作文章。
如果民众不满意,他们就会说,上帝“饶恕原罪”,为什么不能“饶恕富人原罪”。如果不接受某些著名学者“饶恕富人原罪”的观点,他们就会用“仇富心理”进行批判。这样无论贫富,只要你坚持公平、正义,某些著名学者就会用诡辩论来对付你。现在,我们请大家看一个实例: 某著名学者曾表示:“在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中间,知识分子、学者应该超脱所有利益集团,应该对社会负责。所以他的独立性、他的批判精神,他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不光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也是全世界知识分子的一个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位学者的所谓“独立性”,也可以称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维护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这位学者说:我们都强调保护合法产权,而不能保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起来的财富。如何看待“不干净”的资产?……在我看来,原罪的提法是感情和道德判断多于理性分析,到底什么是原罪,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人们谈到原罪时,隐含的意义有两条,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律,企业家的财富积累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第二是积累财富的手段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这个理解是否可以作为原罪的定义,我不能确定,但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总要先有一个定义。讨论是不同观点的交锋,然而对不同观点的判断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定义。 这位学者还用小岗生产队20名社员私下订立了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有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追究这些社员的“原罪”,试图证明不能因为“资产的积累带有‘原罪’的性质,否定这些资产的积累”。事实上,这种推理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主要是政策性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文革时期批判所谓“三自一包”是因为1960年后出现了“三自一包”,这证明了“三自一包”在上世纪60年代的合法性。因此“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是对文革的否定,是恢复上世纪60年代“三自一包”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追究,不仅没有追究,而且还提倡。这是拨乱反正,恢复上世纪60年代的农村政策。 第二,从1950年直到现在,我们的法律规定:贪污、走私、偷漏税、行贿、受贿、扰乱金融秩序违法犯罪,这些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变,所以法律不保护非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宪法明确地强调“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还有区别,用非法手段发财致富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这位学者所谓饶恕“原罪”的论调,是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公开挑战。因为大多数民企是守法的、或基本守法的,大多数人是勤劳致富的,违法的是少数人。这是我们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饶恕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某些经济学家,为所谓的“原罪”进行辩护,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是挑战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也是对大多数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不公平。 可见,这位学者缺乏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他不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是维护大多数守法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而是要为少数不合法发财致富的人辩护,尽管他用所谓“以历史的和前瞻的眼光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进行说教,笔者仍然认为,他是在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进行辩护。因为无论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观点看,大多数人是合法致富的,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 作者:韩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