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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地方债券前提是产权归属清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3:59  国际商报

  郭励弘

  1994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原则,于是十年来不断出现打破既有法律限制、确立地方发债权的呼声。

  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地方政府有没有发债权,而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能成为独立行使财产权的主体。发行地方债券绝非仅是单纯的金融问题或预算问题,只有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才有希望使地方债券成功走出禁区。

  “中央统一所有”剥夺地方产权

  地方不得发行债券这一法律限制,是地方政府现有法律地位决定的。1994年开始实施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法律对此的解释是: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即地方政府对税收拥有的只是一定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而非独立的财产权。这是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责权划分的一个特点,即只从管理角度谈分工,不触及任何财产权确立。因而地方政府能把地税收入用于预算支出,但不可能公开以地税为担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不仅是税收,对政府其他资产也都强调中央政府统一所有。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分公司性质,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当然不得发行债券。

  政府的产权制度之所以这样安排,起源于长期以来我们是以所有制理念掩盖所有权权属,由此导致“国有”概念混乱。传统的计划经济一直是从所有制即生产关系角度诠释“国有”,“国有”就是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只能由国务院来代表,因此必须中央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

  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从所有权即产权关系角度认识“国有”,“国有”就是政府所有,而且是中央政府所有。在任何国家,没有人把州、县、郡、市等地方政府资产叫作“国有资产”;在任何国家,政府的全部资产都是由各级政府分级所有。

  在各国债券市场运作中,把政府债券分为“国家债券”和“地方债券”两类。国家债券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地方债券是州、市、镇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美国称为“市政债券”,日本称为“地方债券”,英国称为“地方当局债券”。而在我国“统一所有”体制下,既然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依然是“国有企业”,那么地方政府若发行债券,也只能是“国有债券”。

  从“统一所有”走向“分级所有”

  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分级建立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论述,拉开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层次改革的序幕,其精髓是从“统一所有”走向“分级所有”,从而使“国有经济”的产权基础和体制框架与市场经济接轨。如果这一改革能深入进行,必然趋势就是以“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信用”为原则,建立“国有经济”的总体架构和内部关系,并健全有关制度。

  首先,每级政府都应有清晰的产权及产权收益,包括非经营性政府资产、经营性资产中的政府股权、税费收入、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土地批租收入等。产权在不同级政府间可交易,但不可平调。

  其次,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债务,既包括直接债务也包括或有债务,既包括显性债务也包括隐性债务。债务规模、债务风险、偿债能力、偿债观念等构成每级政府的信用记录。地方政府由于信用等级不同,有些可以扩张信用,有些必须先收缩债务。建立起以“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信用”为基调的“国有”经济体制框架,是深化改革的一个大动作,唯此才能搭建起发行地方债券的制度平台。此外,它将产生如下影响:

  一是形成基于责权利统一的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格局。

  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长期在“收与放”之间摇摆,主要原因是把资本、产权、企业等非行政因素,都纳入行政性分权或集权范围。分级所有体制将固化各级政府利益格局,不允许互相侵占所有者权益。

  二是形成针对资本所有者的信用评价体系。

  中国经济运行中严重的信用缺失,起源于政府和政府资本不讲信用。在分级所有产权框架下,必须把每级政府作为一级资本所有者,进行总体资信评价。

  三是形成奖优罚劣、区别对待的宏观管理体系。

  在分级所有体制下,由于利益格局已固化,中央应以地方政府(含资本)利益的增损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着力点,以地方资本所有者信用等级作为宏观调控依据,实施区别化管理。根据信用奖优罚劣,将使政府信用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当然要想在债券市场、进而在整个金融市场建立起以资信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关键在于中央政府自身必须有资信观念。如中央也用各种隐形化办法掩饰国债真正规模,那就不必期望地方政府会有市场经济的信用意识。

  本文仅以债券与产权的关系,阐述了“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信用”的制度框架。如把眼光扩展到政府事权,更完整的制度框架是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原则,完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

  发行地方债券的必要性

  在中央与地方的产权关系达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后,才有可能认真考虑地方举债问题。从需求角度看,发行地方债券有必要性。

  首先为提高债务透明度。分类债务许多是由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的,但并未证券化。发行地方债券的首要目的,是使地方政府所有直接负债实现债券化,盘清各级政府债务家底,对财政风险有较接近实际的总体把握,减少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因素。至于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融资能力的各种考虑,只能放到最后。

  其次是为理清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赤字。据相关分析,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长期存在赤字和借债,但在地方财政汇总上并无反映(《预算法》规定地方财政必须收支平衡,不得有赤字),由“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来填平;而中央又认为这些国债属地方债务,也未计入中央赤字。结果是每年约有300~600亿规模的赤字消失了,导致财政赤字被低估。

  允许地方发行债券后,这些赤字将很快浮出水面,有利于正确判断财政风险。从根本上说政府预算的会计制度,应从传统的收付实现制走向与市场经济接转的权责发生制。

  最后是为强化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地方债券的发行目的固然可以是所有合法的政府开支,但一般来说都用于当地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关于地方债券的呼吁,都已从各方面阐述了这一必要性。

  地方政府一直在变相举债

  目前阶段社会资金这一关键要素配置,仍以政府为主进行,而且配置方向是向政府公司、政府项目高度倾斜。

  在这种大力度的政府配置资金基础上,地方政府仍有间接或变相举债的余地。因此发行地方债券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要把那些事实上存在、比较隐蔽和不规范的地方债从幕后请到前台,增强地方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使其健康发展。

  第一,以固定投资回报率方式对外举债。

  在较早时期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权授予中,有相当数量的项目是以合同形式,保证外商获得某一固定的投资回报率,这样就把回报率的预期值变成由政府保证的固定值,实际上就是债券。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想通过制度建设确立特许权经营机制,只是把投资回报率作为变相对外举债的一条途径、一种掩护。以特许权经营形式引进外资,性质与“三资企业”相同,不进国家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债信,比较容易脱离外汇监管视线,便于地方政府操作。

  这些项目一般都提供15% 甚至更高的固定回报率。需知贷款的利息是在所得税前列支,只有本金在所得税后偿还,而投资回报则全部在所得税后支付,所以投资回报率要按所得税率放大才相当于利率水平。如果所得税率为33% ,那么15%的投资回报率大体相当于20% 的贷款利率,是难以兑付的。因此这些项目有着大致相同的三步曲:第一步,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引进外资这两大业绩,不计成本不计后果,不管原国家计委“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三令五申,毅然决然与外商签订实为高息债券的特许权经营合同;第二步,项目投产几年后,政府“忽然发现”吃亏太大,于是要求重订合同,或者干脆直接撕毁合同;第三步,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政府尚方宝剑在手,不管是否“妥善”,先“处理”再说,以丧失政府诚信为代价赖债。

  与其变相发行利率为20%的国际债券,使得非常规方式大行其道,何如以低一半的利率直接在国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老一代信托投资公司坏账累累。

  “除了贩毒什么都做,什么也没有做好。”这是一位信托业人士对20年信托业的概括。信托机构在高峰时期有上千家,大部份是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渠道,其中包括作为地方政府“对外融资窗口”的约200个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操作或行政压力下,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破产危机等问题,历经五次大整顿留下一大批坏账,最后仅有57家逃离被清洗命运。

  规模高居中国第二的广国投是个典型,1999年1月宣布破产时债权人只能收回债权面值的17%左右,约有39亿美元债务为外债。在中央宣布“谁的孩子谁抱”的新政策之后,为解决广国投遗留债务,先是向中央借了300亿元,最后是把东深水库出售给香港。

  形式上的信托投资,实质上的政府举债,这就是老一代信托投资公司的真实写照。

  第三,新一代信托投资公司和一些商业银行助推变相债务。

  2002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为减少普通老百姓的风险,规定每个信托产品“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另一方面为减少道德风险,规定“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但是从随后推出的“上海外环隧道”等一系列项目资金信托来看,都明显违反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演化为地方政府的变相债券。

  从2002年开始,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以“委托贷款”名义,在杭州、上海、南京、宁波等地为地方城建集团等国有企业筹资上项目,有大量居民踊跃“委托”。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和项目的背后,是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国家信用,但一旦到期不能兑付,势必引发风潮,影响社会稳定。

  违规担保,也是地方政府借“信托”之名行负债之实的一种手法。据有关统计资料,2005年第一季度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显著上升,主要原因就是“信托公司把目光更多地集中到投资回报高和有政府担保、财政支持的领域”。

  种种状况都说明,在各类金融机构都以政府资本为主的情况下,信托、委托和地方债券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与其堵,不如疏。对于信用较好的地方政府来说,直接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筹集费和占用费)有可能比间接融资的成本更低,无疑有很强的生命力。以“委托贷款”为例,利率4% ,比银行存款利率1.98% 高一倍,因而能吸引委托人积极购买;而对于发行人来说,支付银行1% 的中间服务费后,实际成本仍与银行贷款利率5% 持平。

  第四,银行向地方政府大规模发放税收担保贷款。

  一段时间以来,开发银行以“大力拓展国家信用”为名,以省为贷款对象,动辄形成数百亿元的“打捆项目”贷款,要求地方政府为贷款担保,实质是要求全省担保。地方政府也非常乐于以各种变通方式提供担保,但这些操作严格来说都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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