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审查当介入婚检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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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02:50 东方早报 | |||||||||
近日,“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强制婚检明显无效。但是,反过来讲,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母婴保健条例》依据的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条例》
从执行层面来讲,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黑龙江省民政厅如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则违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所定的地方规章,如果按照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所定的《母婴保健条例》,则违背国务院的命令。 强制婚检在理论上的争执可以不谈,仅就立法和执行中出现的矛盾与尴尬,就迫切需要“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及时介入。甘肃工人报社康劲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