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失望的《物权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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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11:23 证券时报 | |||||||||
吴向宏专栏 物权是两种最基本的财产权之一。另一种就是所谓“债权”。而财产权又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权利。因此,《物权法》应当是一部覆盖最基础社会权利、调节最重要社会关系、维护最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中国正在从非市场经济、前现代、缺乏法治的社会,向一个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治社会过渡。在这个过渡过程中,我们有理由期待《物权法》成为一
现在出台的这个《物权法》草案,我以为没有达到上述应有高度。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规范一些最基本的经济权利。 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哪些基本经济权利最急需用法律来规范呢?我认为,最首要、最迫切的,就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动态权利关系。所谓动态,就是说,中国目前处在一个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围绕物权的归属,不断发生权利的转移、交换。今天A物是国家的,明天就可能变成集体的,后天又可能转移到个人手里。最大的问题,往往是发生在这种权利转移交换的动态过程中。明明是国家财产,一夜之间却可以不明不白转到了某些个人手里;明明是个人的产业,一纸征地公文下来,忽然就变成了拆迁的对象。以上恰恰是近年来民怨最重、社会矛盾最深的焦点所在,而它们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经济权利的动态转移过程中,缺乏法律的规范。 可惜,现在这部《物权法》草案,对三种权利基本上还是在做静态的界定。在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中,说了很多“A物是国家的、B物是集体的、C物是个人的”的老话。可是这种话再说一遍有什么用呢?我们都知道A物是国家的,我们现在急迫想要知道的是:当A物从国家手中转移到集体或个人手中时,会发生什么?如何规范? 对此,《物权法》草案却往往语焉不详。 比如它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只要国家立一个法,就可以把相应的自然资源从国家所有转移为集体所有。但是,国家凭什么订立这样的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这样的法律?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全不知道,都是空白。 又比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以及各种公共设施,“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法律可以规定?一处本来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是否出一个新法律规定一下,就会转变为国家所有?如何转变?这里同样是一笔糊涂账。 草案说,对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置,“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怎么个“讨论决定”法?如果讨论之后意见不统一,如何决断?是必须全体一致通过,还是多数投票表决,或者是村长来个民主集中制一人说了算?这个“语焉不详”,使得村民个人对于集体财产的权利,没有得到实质的保障。 同样,在国有财产转让问题上,草案说:“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对什么是“国家规定”,何谓“低价”,何谓“流失”,全都付诸空白。抛掉这些空无定义的概念,整段话的意思归纳起来就是:违反国家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纯属一句车轱辘话。 整个《物权法》草案,就是这样在最重要的一些大是大非上,或者含糊其词,或者同义反复,或者干脆提也不提。倒是对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维修基金……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之类。当然,这些规定本身都是合理的,只不过把这些东西堆积在这样一部上位法中,未免有点不伦不类。一部历经数年磨砺的重要法律草案,最后却在最关键的一些问题上失语,这也许就是过渡时期中国的特殊国情吧!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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