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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民对物权法的几点期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02:50 中华工商时报

  彭兴庭/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颁行的审慎和重视,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关心和爱护。

  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研究者,笔者更关心物权法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可实施性。中国25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唱主角的基本上是经济学家。法学家都躲在书斋里研究德国、法国的法律去了,这怎么讲都是一件遗憾的事。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如果说民法典是一列火车,毫无疑问,物权法正是这列火车的发动机。

  什么是物权法?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在笔者看来,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按照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话说,在产权界定和契约产生之前,一切都是“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既然一件东西他的归属还比较模糊,那么“占山为王”的自然状态就不可避免。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小到公民的各种收入、房产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等等。产权不明,纷争不止,假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如何谈得上财富创造和积累。

  众多媒体老是一个话题,你对《物权法》期待什么?明晰产权,这就是笔者对物权法的第一个期待。此外,物权法必须解决现实难题。物权法不是宪法,它应该切实指导经济生活。就拿土地问题来说吧,虽然宪法规定了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归属形式,但这种所有形式似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农地,几乎可以随意征用,这使得大片土地成为炒卖的对象,而土地关系则变得非常复杂和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独立的占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征地、拆迁违法行为,物权法至少能够从法理上给予抨击。

  物权法,它也应该是一部“绿色”物权法。传统的物权法,只是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而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更要求新的物权法在环境资源经济性价值基础上确认其生态价值。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未来世代人,不仅属于“你我”,也属于“他和它”。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有学者把它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于森林、矿产资源等,我们过去实行的都是无偿使用,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现在,基于物权理论的基础,不仅要“有偿使用”,还要进行“生态补偿”。

  笔者从媒体上了解到,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因此,物权法对典权暂不规定。物权法是整个民法典中最难的部分,因为它直接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联系在一起。所谓典,就是典当,“典”是不动产,“当”是动产。典当是典型的中国国情的产物,这种制度在南北朝的时候就开始了。然而,许多人认为典权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中国物权法不能要典权。笔者倒以为,这是一种偏见。站在未来世代的角度来看,法律更应该未雨绸缪。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是一个学习别人立法经验的过程。但是,对于体现了一个国家自身特点的物权法,更应该从本土资源出发。

  (22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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