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官员给媒体上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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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5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韩乐悟 这次有关啤酒中甲醛含量的报道引起的风波,不仅对啤酒生产及出口企业、广大消费者、政府部门等造成很大冲击,也给媒体一次反思的机会。 提起食品安全问题,最令我们恐惧的也是我们最常见到的字眼儿,那就是“有毒有
据其介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致癌”分为三类:一类致癌物是直接导致人致癌,比如吸烟,烟里含有的焦油,已经大量的临床实验和病例证明,被确认为对人是致癌的;二类致癌物是疑似致癌,是有可能对人导致癌症发生,但还没有足够多的科学数据、临床诊断、科学实验等证明,对这一类问题也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进一步的认识;三类致癌叫动物实验致癌,是在特定条件特定剂量下可能会引起诸如小白鼠、小白兔等拿来做实验的动物有癌细胞的变化。 为什么一定要有“量”的概念?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才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和不合理要有一个界线,绝对合理是没有的。“不合理的危险”这样的提法,是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法律中采用的统一语言。合理和不合理的界限第一就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数字标准,第二就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数字。例如我国酱油醋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每公斤酱油醋中不得含有5微克以上的黄曲霉素,这5微克就成为合理危险和不合理危险的界限。虽然经过科学实验论证黄曲霉素是致癌物质,但只有在每公斤酱油醋中超过5微克时才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才可能致癌。所以合理危险和不合理危险一定要有一个“量”的概念。纪正昆说,“这点告诉我们,在今后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中,要慎用“致癌”两字,如果说哪种物质致癌,也一定要有科学数据作支撑。绝不是将“致癌”二字放得大大的,让老百姓看着害怕就达到目的了。” 关于标准问题,纪正昆同样强调两点:一是强制性标准就如同法律一样,一经公布就必须执行;二是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力水平的要求,根据国际贸易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来进行完善和修改。纪正昆说,我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他以啤酒中甲醛含量的标准为例说:“甲醛含量小于2毫克/升”的标准是卫生部门经过专家论证制定出来的,它成为强制性标准,就有强制性,就如同法律一样。这不是哪一个人说怎样就怎样的。至于一个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要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特别要根据我们国家生产力水平来看待。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