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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官员给媒体上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5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韩乐悟

  这次有关啤酒中甲醛含量的报道引起的风波,不仅对啤酒生产及出口企业、广大消费者、政府部门等造成很大冲击,也给媒体一次反思的机会。

  提起食品安全问题,最令我们恐惧的也是我们最常见到的字眼儿,那就是“有毒有
害”或“致癌”等等。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纪正昆在日前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谈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时,特别强调两点:一是了解“有毒有害”是什么,二是一定要有一个“量”的概念。这无疑是给报道食品安全的媒体“上了一课”。

  据其介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致癌”分为三类:一类致癌物是直接导致人致癌,比如吸烟,烟里含有的焦油,已经大量的临床实验和病例证明,被确认为对人是致癌的;二类致癌物是疑似致癌,是有可能对人导致癌症发生,但还没有足够多的科学数据、临床诊断、科学实验等证明,对这一类问题也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进一步的认识;三类致癌叫动物实验致癌,是在特定条件特定剂量下可能会引起诸如小白鼠、小白兔等拿来做实验的动物有癌细胞的变化。

  为什么一定要有“量”的概念?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才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和不合理要有一个界线,绝对合理是没有的。“不合理的危险”这样的提法,是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法律中采用的统一语言。合理和不合理的界限第一就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数字标准,第二就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数字。例如我国酱油醋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每公斤酱油醋中不得含有5微克以上的黄曲霉素,这5微克就成为合理危险和不合理危险的界限。虽然经过科学实验论证黄曲霉素是致癌物质,但只有在每公斤酱油醋中超过5微克时才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才可能致癌。所以合理危险和不合理危险一定要有一个“量”的概念。纪正昆说,“这点告诉我们,在今后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中,要慎用“致癌”两字,如果说哪种物质致癌,也一定要有科学数据作支撑。绝不是将“致癌”二字放得大大的,让老百姓看着害怕就达到目的了。”

  关于标准问题,纪正昆同样强调两点:一是强制性标准就如同法律一样,一经公布就必须执行;二是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力水平的要求,根据国际贸易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来进行完善和修改。纪正昆说,我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他以啤酒中甲醛含量的标准为例说:“甲醛含量小于2毫克/升”的标准是卫生部门经过专家论证制定出来的,它成为强制性标准,就有强制性,就如同法律一样。这不是哪一个人说怎样就怎样的。至于一个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要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特别要根据我们国家生产力水平来看待。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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