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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政府决策应尊重物权法草案的精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07:59 中国青年报

  李克杰

  为保护自己的房屋产权,南京上千名教授组成的“业主群”拿着正在全国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紧急维权———以侵害自己的不动产所有权为由,坚决反对以1850万元挂牌招标的鼓楼区龙江社区“阳光、月光广场地下停车场项目”。(7月13日《东方早报》)

  大学教授用《物权法》草案紧急维权,听起来像个笑话。稍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律草案是未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并未生效的法律文本,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和公民都没有义务遵守它。然而,笔者却并不认为这是一个笑话,大学教授用法律草案维权虽是无奈之举,维权结果尚难预料,但笔者认为,政府在作出影响公民物权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尊重《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精神。

  众所周知,《物权法》目前仍是一个供全民讨论的法律草案,不排除经过全民讨论后还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完善的可能性;但它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应当说已基本成型。尤其是体现在法律草案中的基本原则和对物权实施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和修改。即使再进行局部修改,其加强对公民私权保护的原则和精神,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比如《物权法》草案中关于业主权利的内容和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业主权利内容和行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不可能删除的。因此,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如果涉及业主利益,就不能再以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为理由,简单以城市规划为借口而随意进行建设,必须充分尊重《物权法》草案的有关精神。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提前遵守了《物权法》草案,更不是《物权法》草案提前发生了法律效力。其实,政府决策时尊重《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精神,是为了防止政府决策在《物权法》生效后面临尴尬。特别是一些《物权法》生效前作出,《物权法》生效后尚未实施完毕的决策,如果决策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不一致甚至严重冲突,到时候要么政府尴尬,要么法律尴尬,不管哪种后果都将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威信。

  就拿南京的“阳光、月光广场地下停车场项目”来说,以1850万元挂牌招标的大项目目前还处于招投标阶段,在建设过程中,可能《物权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甚至正式开始实施。由于这个项目涉及《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业主共有权,而政府目前的做法则涉嫌与《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在该法正式实施后,这是否构成一个侵权项目,动工兴建后难免有法律纠纷,无论怎样处理都避免不了经济损失和民意损失。

  从立法进程来看,《物权法》草案的审议通过是必然的。在这个节骨眼上的政府决策,决不能视《物权法》草案为无物,非等草案正式成为法律后才严格遵守。这样做,只能让自己工作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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