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权卡住华仔时 法律在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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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5:50 信息时报 | |||||||||
祝俊初 教育工作者 近日,《物权法(草案)》是公众广泛关注、热议的焦点之一。其全文公开,意义不限于开门立法、征询民意,还有普及物权法律知识的价值。不过,两方面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公众对法意能否正确理解以及正确辨证。比如,在接受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一核心观念时,思想会不会有所偏差?《信息时报》7月13日的一则新闻,表明对此有必要审慎以待、警惕误
新闻梗概是:7月12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龙潭中约二巷,2岁男孩华仔追撵一条小狗,懵懂地直入一狭窄小巷,被两栋楼的墙夹住头动弹不得。其父欲砸墙施救,却受到房东阻挠,先遭拒绝,后被索5万元押金,当最终警察群众拉开房东,强行砸掉墙的一小角救出华仔。这时距事发已过去4小时。 显然,当墙缝夹住华仔,最直接、最便捷、最简单、最可行的(后被证明是唯一的)施救方式,便是砸掉墙体。所以,当房东阻挠此举,就不再是墙缝夹住华仔,而是物权卡住华仔了。现场的僵局,实质是人权与物权、或生命权与财产权的僵持。两权权衡,孰重孰轻?何者优先?以常识判断,答案也不假思索,有道是人命关天,但蹊跷的是,人们在这么浅显的道理前竟僵持了4小时。在场的所有人,手脚均被房东的物权捆住。谁也没看见,其时在场的,还有法律! 具体说,是紧急避险这一法律原则在场。我国《刑法》第21条中,紧急避险行为被定义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这只要未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对造成的损害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中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下,当时任何在场的人都应该拿锤就砸,而砸墙造成的房东损失则由华仔的父母据实赔偿。可惜,没谁看见法律在场——学法懂法,关键时才能为己所用,如果华仔的父亲和房东知道这一道理,华仔就无需经受4小时煎熬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