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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奶事件频发呼唤奶业完善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20:13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7月12日电 (记者 朱峰) 近日天津市质检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一些“三鹿原味酸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竟还晚于检查日期,三鹿“早产奶”事件揭开冰山一角。在此之前,国内另一著名奶乳企业光明集团刚刚经历一场涉嫌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风波。更早以前,伊利集团也曾在去年因“早产奶”受到指责。

  巧合的是,这些企业在澄清事实时的理由也几乎如出一辙。三鹿集团在解释这次事
件时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灌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在舆论声讨声中,也有专家出来为奶乳企业辩护,认为“早产奶”的称呼不科学,普通百姓对牛奶的生产日期存在误解,很多人认为牛奶的生产日期就是产品的灌装日期,其实不然。

  毋庸置疑,消费者在牛奶生产日期问题上缺乏知情权,许多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只是凭着直觉认为牛奶生产日期就是牛奶被制造出来的当日。虽然生产厂家拿出有关条文解释,但消费者还是在有意无意间有一种上当的感觉。据了解,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是“保质期至日”,采用这种标识方式比较简单明了,可我国相关部门一直未对此做明确的要求。

  那么多“早产奶”事件在近期发生,事件进程发展也有相似的轨迹,质检部门按照自己的证据依法查处,奶乳企业按照自己掌握的有关规定有理有节地辩解,双方似乎都有合理的一面,但哪个部门也难有权威明确的解释。消费者仍旧是一头雾水,奶乳企业和监管部门也在对抗中明显内耗,“早产奶”事件依旧无法从源头杜绝。

  事件久拖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奶乳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奶乳企业列举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严格来说不具备法律效力,目前全国又没有统一的奶业惯例条例。法律法规的缺失却很容易给公众带来不便,尤其是牛奶这种关乎公众生命健康的饮品,无论事件各方如何争执,“公众生命健康”这条红线是谁也不能逾越的。尽早出台完善权威的奶乳制品法律法规,让公众心中有数,让奶乳企业和质检部门有共同的“规矩”可依,各方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这当是“早产奶”事件解决的根本之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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