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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格化后还需持续占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16:25 《时代信报》

  胡斯然/文

  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进一步深化和推广,财产的人格化成为了不同阶层追求公平、效率、公正的一个重要方向。

  7月10日,人大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物权法》(草案)抛向了全社会。经过了理论界、
法学界长达7年之久的充分讨论,这部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也是私权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把财产权属问题和产权激励问题等附着在财产权上的各种控制权、处置权、和使用权以及衍生的责权利关系推到实践中。

  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过程中,我们很清晰地看到:在耕地被带有“欺诈性”的占用、城市化中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宏观调控中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企业,对金融资源的权重比例的习惯性的错配或配置的非均衡,都表现出一种对财产人格化的否定。尤其是在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方面,受保护的程度呈现出巨大的差别。即使在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也因为没有一套成熟的全民所有制的理论,来实现所有者权属的人格化。

  《物权法》(草案)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只是这样将仍然不够。

  本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这个定义提到了物权的要点,即直接支配性。

  但《物权法》(草案)未提及排他性,也就是说,并没有针对其他的普通自然人和法人,甚至是政府的公权力做出限制。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其实就是对物权“稳定地占有”或者“持续地占有”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

  为什么一定要稳定地占有?

  目前,市场经济几乎成为了私有化的代名词,好像只有把所有财产都人格化后,公平、效率、公正就如约而至,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误解。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不是产权鉴定的制度安排。

  因此,《物权法》应该存在双重定义:一是财产的权属问题和财产的交易、分配关系,即厘清产权的隶属问题和责权利关系;二是利益主体的保护规范,应该确定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律协议。

  这涉及到财物的性质。由于自然资源相对匮乏,财物成为人们相互争取的对象。然而,如果单纯靠自然的权利来厘定,一些自然物品甚至一些通过人掺进劳动而获得的物品,并不因某个人的先占或劳动掺入就变得稳定。

  如果人们对财物的任何一种占有都很难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将很不利。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补救办法,寻求法律基础,用人为的措施来消除和防范自然状态下的这种争夺财产带来的不稳定性,在《物权法》上得到一种持续占有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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