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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屋政策能给我们哪些参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张昌辉

  近日,北京天通苑、三环新城放号、抢号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叫停经济适用房的呼声响成一片。

  而香港的“公屋”政策当下也面临着“何去何从”的抉择。因为搁浅两年多的“公
屋”政策,至今尚未解冻。而政策“搁浅”前后,也是“退声”一片,政界和商界都曾发出“政府退出居屋市场”的声音。

  看似一样的命运,其实演绎的却是两样的逻辑。

  内地经济适用房的病灶在:有规定,却缺乏配套制度支撑。而香港现在的问题是:“公屋”政策机制不缺,缺的是制定政策的主体在利益博弈中失衡或“缺失”了。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需要认真检讨,而香港的“经验”可以适度参照。政策深度到位操作透明具体

  香港的“公屋”政策,起步于1953年圣诞节石硖尾木屋区的那场大火。大火造成5万多人无家可归,他们需要政府为他们寻找遮风避雨的地方,需要政府的关怀,于是香港“公屋”的概念诞生了。

  据了解,香港的公屋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52年到1973年,视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廉租”,目的在“应急”。特区政府兴建了大量的“徙置大厦”和“廉租屋”,以安置灾民和极端贫困的家庭。房屋标准低、租金低,只租不卖。

  第二阶段是“有计划地建公屋”。从1973年到1977年,期间成立了房委会,负责推行香港公营房屋计划,策划和兴建公营房屋。并推出了十年建屋计划。

  从1978年开始进入第三阶段,政府先后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和“长远房屋发展策略”,租售并举。一方面采取以房屋委员会建房为主,与私人机构参建居屋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提供公营的租住房屋;另一方面又以特惠折扣价(一般为市场价的50%左右)出售居屋,协助合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屋租户置业。

  香港回归祖国后,特区政府又推出了“八万五”政策,后来在亚洲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逼迫下夭折。2003年1月,香港房委会又推出新的置业资助贷款计划。2003年下半年,“可售”类的公屋政策被全面叫停。

  回视香港“公屋”的40年历程,它的“经验”主要呈现为:一、政策扶持深度,市民受惠巨大;二、机制设计精致,操作透明具体。

  具体而言,首先,有近一半的香港中低收入的市民居住在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屋”(租屋)和“居屋”(半折优惠购买)里,仅此一笔,足可称伟大的成就,放眼世界,恐怕只有新加坡可与其媲美。

  其次,中低收入居民若想“租者置其屋”,也就是说,被认定为“有资格”的“租户”,如果有意愿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购屋的话,政府将予50%的市场优惠价帮助置业,这样的政策扶持,不可谓不深度到位。而内地实行的经济适用房,政府所能给予的优惠价最多也不过30%的幅度。据了解,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均价比商品房低人民币500~1000元/m2,而同期北京市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为人民币5052元/m2。

  至于在内地实行的“廉租房”,虽然有的地方租金的确很便宜,但受惠的人口毕竟太少。

  再看置业资助贷款,香港特区政府可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39万~53万港元的免息贷款,或为期48个月每月高达3800港元的按揭还款补助金,这样的货币资助不可谓不诱人。精致的运行机制

  最令人称道的还是香港“公屋”的运行机制。

  让我们先从内地经济适用房的运行状况说起。在日前反思经济适用房的激烈论争中,有人列出北京经济适用房运行的四大问题:一、不经济。远离市区,结构不合理,配套设施差;二、不适用。按规定,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实际上在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15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比比皆是;三、审核松、分配不公。有报道说,为了住上经济适用房,有人排队,一排几月、搭好帐篷、携全家老小轮班却不见房号,而有人却“一买两三套开着宝马跑”;四、供应不足。据《2005年房地产蓝皮书》显示,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在各类商品房总投资中的比重继续下降,由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年开发经济适用房以来的最低点。

  据笔者采访调查,以上问题在香港均不存在,至少现在的情形如此。当然,在香港申请公屋,也要轮候,但轮候并不意味着“供应不足”。据了解,实行轮候配屋制度一大好处是使公屋资源更加充分利用。同样是一种公共福利的配置,为何香港的“公屋”运行却大异其趣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其机制设计的精心严密。

  比如,关于公屋受助对象,“公屋”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公屋受助对象的准确认定。香港法规有明文规定:1984年以前,主要以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1984年后,允许单身人士和二人家庭申请租住公屋。目前申请租住公屋的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年龄需满18岁以上;二是在香港居住满7年且仍继续在港居住;三是没有拥有私人住宅物业,没有签订协议购买住宅及没有持有一间拥有住宅的公司一半的股权;四是家庭收入在一定的限额内(月收入6000港元以下,家庭净资产总额不足17万港元)。以上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获取。

  为了保证家庭资产这一核心信息的准确性,特区政府规定,公房住户每2年需向房屋署申报家庭资产。如家庭收入及拥有的资产净值均超逾指定限额,或选择不申报资产,便须迁出所租的公屋单位。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屋委员会可终止其租约,并根据香港法例规定予以检控: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元及监禁6个月。严格的轮候配屋制度

  政府设置公屋轮候册,按登记次序向合资格的申请人编配租住公屋。所以,从未见内地经济适用房放号、抢号这种灾难性场面。政府还实行公屋退出制,按照规定,有关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租住公屋和购买居屋),公屋租住权不能自动世代相传。当租住公屋户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后,才可获批新租约。

  为维护不让承租人长时间享有双重房屋资助的原则,规定凡住户新租房屋,需在新租约/租约证生效日期起计60天内,终止所租公屋单位租约/租用证,并把住房腾空交回房屋署;凡居于公共房屋10年以上,而被界定为“富户”的住户,须缴交双倍租金。

  1996年修订后的政策规定,凡在公屋住满10年,且所报收入又超出公屋资助收入上限的租户,均须申报所有资产,资产净值超过指定限额或选择不申报资产的住户,就须按市值租金交纳。

  反思香港40年的“公屋”政策,可以看出,以上规定也是在不断检讨、反复修正中趋于完善的。因此,经济适用房向何处去?笔者的回答是,坚守政策底线——济困住房供给,政府不应缺位;检讨、修正乃至重建现行的制度规定,让困难群体皆能居有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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