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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化之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8:17 《董事会》

  邓小平先生指出,中国改革要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这也许就是改革的中国特色!而我们在整个企业改革的漫长过程中,却渐渐地丢弃了一个关系企业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员工

  文/陆一

  中国的企业员工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五十多年里,经历了两个二十年的截然不同的参与过程。前一个二十年可以从1958年算起,直到1978年。在这二十年里,在泛政治化的光环中,企业员工错位于一个没有现代企业框架和市场经济结构的社会中。而后二十年可以从1984年算起,直到现在。在这二十年里,单一的经济改革和有些异化的企业改革,把员工从整个经济转型中被“边缘”出去,成为可有可无的旁观者,雇佣劳动成了他们惟一的生存方式,承受代价成为他们在中国企业改革中惟一的“参与”方式。

  这在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中也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

  《公司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表明了其立法宗旨:“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学者指出,《公司法》明确规定,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都明确,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资产和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在此定义下,公司中的所有员工(劳动者)都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们所投入“资本”的雇佣者。根据《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条款,劳动者对公司既无“责任”,也无“权利”。劳动者在公司中已没有任何对生产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发言权,也没有对公司所有者(包括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行为的任何监督权,从而成为实实在在的只能以劳动换取工资收入的打工者。这就是中国企业改革对职工所进行的“角色转换”。

  甚至在《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有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相关责任条款,对公司中最基本的劳资关系及其相关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竟然也无片言只语。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有些让人无法言状但感觉并不十分舒服的社会现象就见怪不怪地出现了。

  2003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李实、岳希明《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最新变化》的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一个先上升后扩大的过程。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2001年居民的人均收入至少几乎是农村居民的3倍,如果考虑到城乡之间社会福利等因素,有人估计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5倍,甚至是6倍。

  但是,从1990年到2001年,我国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要大于农村。该报告详细分析了1995年至2002年的全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化,并指出,如果对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的高收入人群组的收入比例的变化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全国高收入人群收入比例的上升主要来自于城镇,而不是农村。

  因此,该报告推断,全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表现为低收入人群收入状况的恶化,而是表现为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来自于城镇的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超高速增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2004年发布了《转型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报告》。

  这份有效样本为1883家各类中国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经过2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市场化用人机制正大力推进,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按要素分配,向关键岗位倾斜渐呈趋势,总经理与员工平均收入相差3-15倍的企业有1061家,占总样本的61.2%;相差15-20倍的企业有151家,占总样本的8.7%;相差20-25倍的企业有92家,占总样本的5.3%;相差25-50倍的企业有128家,占总样本的7.4%;相差50倍以上的企业111家,占总样本的6.4%。

  不同类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与员工平均收入差距都有明显增加,非国有企业总经理的收入高于国有企业。外资、港澳台资企业总经理的收入水平最高,与员工平均收入差距最大,相差25-50倍的企业占到14.7%,相差50倍以上占到15.3%;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名列第二,与员工收入相差25倍以上的企业占总样本数的13.5%、12.9%;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大部分总经理收入与员工相差3-15倍;集体企业总经理的收入最低,大部分企业相差3-10倍,占总样本的72%。

  上市企业总经理收入明显高于非上市企业,总经理收入高于员工50倍以上的企业占38.1%,而非上市企业仅为14.3%;总经理收入高于员工25倍以上的境外上市企业达32%;境内外都上市企业达21.3%。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对沪市208家样本公司的研究(见陆一《上市公司收入差距变化研究》),高管与员工收入差距现在的收入比例比原来体制下、以及上市之初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收入差距有了明显的拉大。原来1—3倍和3—5倍占74.99%,现在只占52.39%;而8倍以上的几个类别比例从原来上市前的不到10%,增长为现在的24.53%。而且这几个类别的比例变化有着进一步增长,并快速向50%靠拢的趋势。

  高管与员工收入差距在各个类别的变化上面,10—15倍的增长最快,达到了将近700%;其次15倍以上,有124.35%;8—10倍有116.63%;5—8倍有45%;3—5倍基本持平;而1—3倍则降低了一半左右。当然,从绝对数字上看8倍以上增长数字并不大,但增长比例很大;而1—3倍则刚好相反,降低的比例尽管只有将近50%,但绝对数字是很大的,超过了8倍以上的各类总和。

  有学者对近年来的企业改革作了这样的研究分析(见王利《对工业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审视》):

  90年代中期,中国产业结构大调整和“减员增效”的提法引发了原国企职工大下岗。从1995—2003年,国有单位职工减少了39.6%,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减少了74%,而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增加了12%。同样的时间跨度,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59%(从6080亿增加到9694亿),国有单位制造业工资总额减少了38.7%(从1754亿减少到1076亿),而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总额增加了2.2倍(从555亿增加到1775亿)。

  同样的时间跨度,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比制造业职员工数增加了34%,而工资总额要比制造业增加65%。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工资总额减少了678亿,而机关、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增加数是1220亿,是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减员”减去工资数的1.8倍。如果以国有制造业减少的工资总额678亿除以国有制造业裁减的职员工数2472万,每个裁减人员分摊数是2743元,再摊到八个年头,平均每年只不过少为每个裁减人员支付343元,而把机关增加的工资总额1220亿除以增加的机关职员工数122万,每个增加人员的人均分摊数为10万元,平均每人每年1.25万

  很长时间里,舆论对公有制职工的被“剥离”保持沉默,认为这是改革中的“阵痛”,是普通中国人为了今后的“好日子”应该付出的代价,但是,当原公有制职工“忍痛割肉”下的那部分利益被地位优越的机关公务员们“再分配”时,这种“阵痛”的真相就昭然若揭了:所谓阵痛并非是什么时间序列上的“暂时”之痛,而是“再分配”之痛、被侵害之痛。

  许多迹象表明,在中国多年的企业改革中,一个我们本应该念念不忘的问题,却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改革中坚持什么方向,要“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如果中国改革有什么特色的话,那么,这也许就应该是改革的中国特色!

  然而,在我们在整个企业改革的漫长过程中,却渐渐地丢弃了一个关系企业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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