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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应有歧视性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5:33 每日经济新闻

  萧剑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建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5年6月27日《中国青年报》)笔者认为,这是一条显失公平并且客观上不可能得到执行的立法建议,这样的歧视性条款不应该得到法律的通过,否则后患无穷。

  首先,这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公然歧视。在这种条款之下,城市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可以在本国公民之间自由交易,而农村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却不能实现这种自由交易(只能由国家统一征收),这实际上部分剥夺了农民自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使农民的自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缺失了自由契约这一重要的一环,使交易市值大大降低。它违背了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民财产的本义,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原则。这样的法律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将是对《物权法》的最大讽刺。

  其次,这一立法建议即使得到通过,在实际操作中也将很难得到执行。即使法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些城镇居民仍然可以变相达到目的。例如,他们可以与农民达成协议,长期租用农民的宅基地;一些农民原来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后来到城镇居住,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这一规定与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件相抵触。

  更可怕的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会导致在农村购田置地的成本被人为扭曲,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宅置地的成本事实上大大降低,在农村“圈地”变得更加容易,圈的地也更大更铺张。去年11月16日的《北京晨报》曾在京郊做了一份调查,发现城里人花上六七万元就可以从村民手里买来一块不小的地皮,自己再盖一个院落或是起一座小楼,总花费也就十几万元,每平方米仅需400元左右。而同期通过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产权别墅,最低价格也在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这样一来,农民的损失非常巨大,城里人在农村购置住宅的交易成本被降低到十几二十分之一!

  中国正在大规模城市化的高速列车上,未来将有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定居,与此相适应的,必然是大量农村房屋空置。这批“城市新移民”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由于城乡之间房屋自由交易被禁止,而无法变现为可以和他们一起进入城市的动产,从而事实上提高了他们的进城成本,将为城市制造更多的贫民或准贫民。

  该立法建议的用意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可是如果立法不当,效果会适得其反。事实上,要防止出现由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而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完全可以另作规定,比如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不得侵占耕地、山地等非宅基地土地资源。其实,这样的规定早就存在,不仅城里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居民也一样不得占有基本农田进行房屋建设。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完全是一条不得要领的、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土地和房屋产权歧视性区别对待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将严重污染法律“水源”,并必将带来各种各样全局性、长期性的不良后果。立法当局,每一个字都重若千钧,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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