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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不是大箩筐 不能什么都往里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8:47 人民政协报

  方虹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口袋’很大”,“太简单了”。

  其实,《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完全来源于宪法。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说,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做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完全应该的,那么作为宪法的下位法的物权法仍然“照抄照搬”宪法的说法,就有些不妥了。因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箩筐未免太大了。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拆迁风”风靡一时。在由城市拆迁引起的纠纷中,确实存在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也引发极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城乡开发建设都是在“公共利益”的旗号下进行的,传统观念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只应无条件予以服从,这种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是畅行无阻的,但在人们的利益形态和利益观念已经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继续沿用过去的思维和体制不仅是有害的,也是危险的。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含义模糊不清,达成一致的过程也是复杂的,片面以“公共利益”为由去剥夺、挤占甚至代替个人利益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

    尤其是在目前的体制下,完全由政府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解释者,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面对目前存在的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现象,法律有义务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范围和法定程序,通过对宪法原则的细化来体现法律的权威,同时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制止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财产现象的不断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根本大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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