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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理当谨慎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4:35 第一财经日报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的名言。在2004年全国人大修宪明确涉及私有财产问题时,这一寓言曾被广泛引用,此后,有关物权保护立法的每一点进展,均异常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去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此为基础酝酿的物权法(草案),今年

6月26日已进入人大三审程序。7月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虽然最终没有对该草案进行表决,但人大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物权法(草案)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对于正式表决,有权威人士估计也许要等到明年。

  我们认为,由于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人大对物权保护采取谨慎立法,应得到公众更充分的理解和肯定。考虑到法律的严谨性、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公众显然更期望最终表决通过的,是一部相对完善和成熟的物权法。

  从人大有关解释,其实不难理解物权立法之复杂。作为正在审议的民法草案九大组成部分之一,物权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它与现行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及即将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均在民法草案九编中各占一编,足见其重要性。而按照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当前首先要抓紧制定物权法。

  目前物权法(草案)有269条,主要回答三大问题:物是谁的;物权人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人负有什么义务;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所谓“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实际上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

  因此也不难理解,中国要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利用与流通制度。按专家解释,物权法的直接作用主要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明确公众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及他人应负的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法制环境,并鼓励物权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已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很多内容已得到审议者肯定。比如该草案强调,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等。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重大问题,该草案也尝试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表述也被认为比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特别是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定,最能体现谨慎立法之必要。草案二审时,像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并用、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应当有哪些等,有关规定都较精炼。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就明确得多:比如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依法提起诉讼;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根据物权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人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等。

  尤其引起高度关注的是,物权法(草案)明确触及当前亟待规范的一些现实问题。比如,曾在个别地方引发严重事端的拆迁和征地问题,草案就规定,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物权人以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则应合理补偿。

  甚至对国企改制、高管持股及国资流失等争议焦点,物权法(草案)也尝试进行严格规范。该草案从市场主体角度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法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行使;国企直接负责人如无偿或低价转让国企、且造成国企财产流失,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而给国企造成严重亏损者,都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许不必再详细列举有关内容,公众已经可以认识到物权法的重要性,也应当更能理解谨慎立法的必要性。由此,我们期待全国人大早日公布物权法(草案)全文,并切实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草案的修改、完善和适时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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