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处决 死刑核准权应暂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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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16:3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评论员 郭国松 源自陕西“枪下留人”的董伟案件,以法学界为主的社会舆论发出了声势浩大的检讨死刑核准权的辩论,作为阶段性成果,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的全国人大会上正式表态,高法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或许是要给最高法院增加一点紧迫感,今年上半年以来,司法领域的典型问题呈“井喷状”集中爆发。 有法学界人士将上述问题归结为死刑核准权下放带来的直接后果。虽然聂树斌案件尚未公布最终调查结果,佘祥林一案也非死刑案件,但这些案件显然都与死刑有关,并且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只是死刑核准权下放所暴露的问题的冰山一角。 死刑核准权下放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因社会急剧转型所引发的高犯罪现象,“严打”开始被作为对付犯罪的一个特殊手段。而在“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政策被发挥到极致,使得死刑案件陡然增多,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最高法院终于不堪重负,不得已采取了与高级法院分权的方案,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贩毒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这一政策演变至今的结果是,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港澳台和外国人犯罪的死刑案件等,其他死刑案件无法享受到最高审判机关的死刑复核待遇。 由此导致一个简单却很严重的死刑复核程序的非正当性问题——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终审,再由高级法院核准,使死刑终审和核准程序合而为一,原本一个重要的守护“鬼门关”的必经程序完全被虚置,大大增加了冤杀的风险。 并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等部分死刑案件却仍然由最高法院核准,其中的不平等显而易见。从法治的角度,我们无法理解,一个人因犯罪而被国家合法地剥夺生命,不同的身份却有不同的待遇,这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所不能容忍的。 即使在中国历史上的一些朝代,涉及人头落地的事情,除了复杂的“三复奏”、“五复奏”等一系列程序外,最后还必须“皇帝勾到”,决不允许地方权力染指。遗憾的是,在刑事法律越来越人道的世界大趋势下,却将死刑案件的程序一再简化,其间所包含的问题,绝非一个法律理念所能涵盖的。 事实上,下放死刑核准权主要依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以及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但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并未授权下级法院行使该权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一延续20多年的授权行为存在着明显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现在,最高司法机关已痛下决心,要收回死刑核准权。此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理想的模式分别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或最高法院分院,保守的做法是由最高法院通过增加死刑复核的法官人数来行使死刑核准权。前两个方案很快被废,最高法院只好四处招兵买马,扩充刑庭,负责死刑复核工作。 而有人核算,由最高法院本部进行死刑复核,至少要增加400名法官,这么多执掌生杀大权的法官到哪去找?自从去年肖扬院长在两会期间公开表态收回死刑核准权至今,又是一年多了。 收回死刑核准权实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刻不容缓,一天也不能拖下去。那么,有没有变通的办法?比如,在最高法院紧锣密鼓地筹备期间,暂时冻结由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核准权,将所有经过终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羁押待决(只限于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待条件具备后,立即恢复对死刑案件的复核。 生命无价,与此相比,哪怕付出天大的代价,也是全社会必须共同承担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