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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法谋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14:47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元莎 何顺文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业跨业经营重要模式,在内地近年来的金融组织创新考量中,一直作为最基本和最现实的选择,纳入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视野。业内围绕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化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政策游说力量,大大影响了金融产业经营模式的整体走向。近日中央汇金公司跨业投资银河证券成为现实,更是在事实上奠定了内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范例

,昭示这一跨业经营模式发展为大势所趋。

  跨业经营没有固定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按其定义,即依照特别金融组织法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产业开展经营业务,并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机构监管,在金融产业之外投资受到严格限制的金融企业。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是否从事实际金融业务为标准,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两种;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所辖机构从事主营业务的不同为标准,可把金融控股公司分为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股公司等。如中央汇金公司就可被划为纯粹性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

  金融产业的一体化组织形式并没有普遍放诸四海皆准的目标模式,模式本身并没有绝对的优劣高下之分。取决于不同的约束条件,不同国家必然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选择。比如,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美国采用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但同时德国却一直采用彻底的混业经营体制。现在美国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但其采用的经营模式仍与德国有很大不同。

  当然,在世界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的模式有了很强的趋同性,但在可预见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彼此之间差异仍难弥合。内地借鉴这些金融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绝不能只是单纯的比较它们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同,而是要以这些差异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把握具体制度差异背后的政治、经济、历史及文化等因素,寻找其规律性制约关系。

  设规则可提供合法依据

  即使内地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产业进行跨业经营的目标模式,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了相应的立法,也只是为金融产业的组织经营模式提供了一个更多的制度选择,并不意味着这一组织模式适合于所有的金融机构。这一点在内地国有金融机构居于主导地位且容易形成运动式的组织变革的产业环境下尤须注意。

  就内地目前的金融产业发展现状而言,的确有一些大型以至特大型的金融机构具有跨业经营的冲动,而且不少金融机构和产业资本已经通过直接或间接管道在进行实质的跨业经营。对这些企业而言,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规则就是为它们跨业经营规范化提供合法依据,使之发展更为健康有序。

  同时,由于内地整体经济发展和金融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绝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并不具备跨业经营的实力,对于这些机构而言,更重要也是更为现实的选择是在自己的产业领域内挖掘潜力,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保护这些中小金融机构,防止产业垄断,要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以维护有效竞争。

  从国际范围的金融经营实践来看,也不是所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都尽如人意,在该模式最为盛行的美国和日本,都有一些最为著名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达到预期的财务和经济目标。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如所有法律设定的企业组织模式一样,只是企业藉以实现经营目标的工具,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途径。法律创设这一组织制度就是为需要采用这一经营模式的金融企业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藉以兴利除弊,而并不可能保证选用这一模式的企业必然成功。

  法律规范应留有余地

  内地整个法律体系的建构恐怕尚须长期努力,鉴于金融立法的专业性,其不足和欠缺之处尤为明显,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应立法就仍是一片空白,毫无规则可言。所以起草和颁布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就成为迫切要求,尤其是有关资本计算、防火墙制度、联合监管等基础性的特殊制度设计,更是非专门立法不足以规制。

  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和金融创新的频繁,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以现实态度,充分考虑金融产业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以预留充分空间,尽量避免制度设计过于刚性给产业发展带来的阻滞。尤其是关于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控制和业务经营方面,更要留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以便因应产业发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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