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矫正的正义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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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7:35 第一财经日报 | ||||||||
苏振华 北京市建委日前表示,将采取三项措施打击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在这三项措施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已经骗购了的经济适用房,要进行历史的追溯处理。 收回已购的房子,算是一个新鲜事物。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此类钻政策空子的行为,
如果对这种追溯行为冠以一个学究性的称谓,可称之为“矫正的正义”。这一命题首先是由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提出,借鉴这一思想遗产,对于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具有一定意义。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可是,到底什么是正义,却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正如我们熟知的,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这两部分,由于“实质正义”依赖于每个个体不同的人生感受,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达不成社会共识,于是可以退而求其次,追求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正义准则。 但是,如何集结人人愿意恪守的程序性的正义准则,仍然是一个问题。好的理论,应该是从常识出发,而后展开逻辑。诺齐克的正义理论,非常清晰,可以用常识性的语言进行解读。 社会应该恪守的正义准则,在诺齐克看来,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对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物主的获取,如果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种持有就是正义的。在现实社会里,判定获取是否“正义”的准则,大致应该包括既有法律的明示规定和公序良俗,从这一准则出发,所谓“骗购经济适用房”不是一项符合“获取正义原则”的行为。 第二个原则是“转让正义原则”。如果财富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当的。“转让正义”的实现还须通过“获取正义”原则的检验,按照这两项原则实现持有,才构成正当的权利。由于骗购经济适用房违背了“获取正义原则”,在此之后,骗购者将经济适用房出售、出租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违背了“转让正义原则”,因此北京市建委此次提出的,对骗购者将采取勒令补足地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是具有正当性的。 第三个原则是“矫正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指出,凡是经由不合理的手段获得的利益,以及由此而进一步滋生的利益,均须予以矫正;握有公共权力、承担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政府是矫正行为的主导者。如果同意这一原则,那么,收回被骗购的房子而不是基于现实的考虑无所作为是合理的。 “矫正正义原则”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命题,从这一原则出发,即便是历史造成的不合理或非法占有的既得利益,依然不能逃脱正义的考量。实施矫正的正义原则,为建设中国的法治秩序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也为社会合理化提供了努力的方向。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历史地追溯到哪一个时点上是一个管理问题,或者说是一个艺术问题。但是,只要矫正的正义这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必定能有效杜绝人们试图非法获得社会财富的侥幸心理,从而使社会政策得到更有效率的贯彻执行,而这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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