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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 惩治骗购经济房应引入刑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9:44 华夏时报

  近日,北京市建委首次公布了46户家庭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并表示凡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购经济适用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这些措施的出台且不论其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单从客观上讲就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

  对于骗购者如果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无异于公开默认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资格”,公开允许有钱人侵占政府给予穷人的利益;如果仅仅是追回已购住房则意味着没有给违法犯罪者任何惩罚,无异于放纵,起不到惩戒作为;再进一步说,如果骗购者已将该房出卖,对于买房人则处于《合同法》“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政府无权再收回。

  因此,针对当前骗购经济适用房问题突出的现实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当考虑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和规范,以诈骗罪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从而加大惩罚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购行为。

  骗购从表面上看所骗取的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实质上是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利益差”,侵占的是政府给予低收入者所减免的税赋,其骗购的手段无非就是采取伪造各种证件、收入证明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诈骗罪无异。此外,骗购行为所侵占的“利益”可以量化。先不说经济适用房和同地段的商品房之间的价格差,单就政府所减免的税赋就完全可以量化,比如,有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400元/平米,如果超标准购买所超部分每平米就需补交400元,那么这400元就是买房人所享有的政府出让的“利益”,也是骗购者至少所骗取的“财物”。这为是否适用刑法提供了可靠标准。

  骗购经济适用房对房产业发展甚至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而其行为也适用于刑法。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而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

  原作者: 姚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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