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为何水土流失严重 诚信缺失法院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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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9:23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编者按 最近,本报记者及通讯员就长期以来困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对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1991—2003年期间发生的清收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数据和调查情况表明,胜诉案件“执行难”,难就难在社会诚信缺失,金融生态环境不佳。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等十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91—2003年调查统计,采取法
法院执行结果分四大类: (一)无财产可执行的5068户,金额16.84亿元,占未执行总额的40.67%。 (二)法院执行不力的1231户,金额8.75亿元,占未执行总额的21.13%。 (三)被执行人采取改制、重组、拆分、破产等手段逃废债的220户,金额3.52亿元,占未执行总额的8.5%。 (四)其他情况未执行的3999户,金额12.28亿元,占未执行总额的29.6%。 根据调查结果预测,经法院判决应执行金额收回最高不超过20%,诉讼应执行总金额损失至少80%左右。其中无财产可执行的(包括破产终止执行、逃废债、外出下落不明等)22.04亿元,占损失总额的58%;有财产因执行不力损失8亿元,占21.05%;;因财产变现难等原因损失近8亿元,占比21%。本次调查显示,诉讼贷款本金约占2003年末累计账面不良贷款余额(含已剥离数)的8%。采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目前我国保护银行权益的最终手段。但“赢了官司输了钱”、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充分表明,一些企业和个人社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大环境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共同遵守认可的铁律被“诚信缺失有理,诚信缺失有利”和“诚信吃亏”所代替。市场运作靠法律保障,法律靠信誉支持!诚信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部门必须遵守的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没有诚信,就没有正义与公正,没有正义与公正的社会,将是混乱和没有希望的。 地方政府干预和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除银行自身存在的原因外,地方政府干预和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是执行难的主要客观原因。 地方政府干预。出于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有的地方政府或明或暗采取多种手段干预,导致借款人有财产执行而不依法执行。本次调查显示,受地方政府干预导致“执行难”的12.27亿元,约占未执行总额的1/3。1993年2月16日黔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广东某公司贷款500万美元,期限6个月,2000年3月20日法律诉讼执行金额人民币372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其他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唯一查封到的一块土地经评估市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执行中遇到重重阻碍。在起诉方已联系拍卖公司找到几个意向性买家后,当地国土局竟以不办理过户转让手续相威胁,导致几个买家自动退出。该企业系镇政府直属企业,镇政府以收取多种费用及土地荒废将收回为由,对债权人施压,最后迫使债权人同意将土地由当地保证人以人民币1300万元回购,其余2423.3万元全部损失。省外“执行难”,省内同样“执行难”。2001年9月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贵州某公司和担保人提起诉讼,贵阳市中院和贵州省高院2003年判决15日内借款人偿还1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当时债权人银行已冻结担保人1500万元在银行账户上的货币资金,由于政府有关领导人干预,向法院施压,在担保方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条件下,该案得不到执行,现此案已终止执行。 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在本次调查中大量情况表明,有的法官和法院以各种站不住脚的“借口”或“理由”,有的甚至公开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002年农行石阡县支行向某地区中级法院对债务人某公司所欠农行的贷款抵押物(抵押合法有效)房产和土地拍卖,用于清偿所欠农行贷款本息531.4万元,第一次拍卖未成功,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在省级报刊刊登拍卖公告,被法院无理拒绝。2002年12月18日,某中级法院公然违背国家“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裁定”的明确规定,强行下达裁定书用该公司未抵押且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55.75万元偿还农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多次向法院申请撤销违法民事裁定书,要求依法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其抵押房产及土地。2003年4月8日,某中院书面驳回,其理由:鉴于公司职工的生存、社会稳定。后来农行石阡支行对该公司运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详细的调查,法院提出理由不成立。农行铜仁分行及石阡支行多次书面请求某地区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错误决定,至今石沉大海,音信全无。 执行难是社会诚信缺失的集中反映 诉讼案件执行难,情况错综复杂,涉及面广,既有体制问题,也有实际问题,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其影响和危害超过问题本身,本质上是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集中反映。归纳起来有这样几方面情况: 其一,借款对象资产负债表“不清洁”,过度“透支”诚信。由于借款人利用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其资产负债表“不清洁”,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和公开秘密,即使通过中介机构审计,因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目标进行审计,其结果可信度也很低,公司和审计联手作假已屡见不鲜。通常借款人以“商业机密”、“形象包装”等冠冕堂皇理由与造假报表、假数据混为一谈,真假难辨。银行对众多的借款人缺乏有效手段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特别是集团关联贷款、法人关联贷款和人际关系贷款的关联交易掩盖了大量的贷款风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银行慎贷受政府压力,乱贷受监管部门管理,再加之各行无序竞争的现实,借款人资产负债表“不清洁”导致银行“五不清”由可能变为现实:即对借款人家底不清,资金去向不清,经营重大变化情况不清,借款人盈亏真实性不清,借款人清偿能力不清,于是出现了本调查结果之一即诉讼案件总额中高达53.31%无财产可执行的现状。 其二,诚信缺失成本很低,甚至根本不承担风险。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破产追究股东和法人有限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法律被严重扭曲,破产通过暗箱操作,股东和经理通过多种合法和非法手段转移资产,换个牌子了事,可银行的信贷资金没有了。破产就是破银行债务。为什么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呢?一是债权人银行没有必要的合法手段和充足的资源弄清企业家底的真实性,银行信贷资金流失转移与企业亏损混淆不清。二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一个有合法手段、有权威侦察、鉴别企业或个人财产真实来源的职能部门或合法的私人侦探。三是政府经济管理各职能部门对企业优劣综合判断缺乏一个统一科学权威的标准。比如政府看重GDP,税务看重税收,工商管理部门看重是否缴纳管理费,银行看重是否按期还本付息,各自为政,致使诚信缺失者有较大的生存空间。由于制度安排缺陷及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全面有效实施,在多个层面包括企业、银行、政府各部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变为道德风险的高发区。 其三,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地方和中央客观上存在着的利益差异,加之现行财政“分灶吃饭”等制度派生出来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在1999年中央为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全国剥离不良贷款1.4万亿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之一是地方保护呈发展趋势。剥离不良贷款采取中央接单,纳税人埋单,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地方政府逆向选择,剥离得越多,越对地方有利;剥离不了,就采取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同时还引申出各种花样和手段,地方政府把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与地方利益、集团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社会稳定、从业人员就业、社会发展挂钩……,挂钩范围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多,没完没了。这种以牺牲“诚信”为代价取得的地方短期利益,实际上是饮鸩止渴,后果堪忧。 其四,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缺乏制度保障。胜诉案件执行难与我国目前薄弱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现在大批企业通过重组、破产、收购等各种形式,悬空银行债务或逃废银行债务,形成数额巨大的银行呆坏账,而有的地方法院推波助澜,“助纣为虐”,这是因为“破”掉“逃”掉的都是国有资产。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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