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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合打破银保合作瓶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程芳/文

  在国内起步不久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已经陷入“七年之痒的尴尬局面。

  笔者获悉,在经历了前期快速成长之后的今天,银行保险业务已经出现增速放缓甚至是负增长的态势。2000年,国内银行保险合作如火如荼,通过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取得的保费
收入突飞猛进,从2001年到2004年的保费收入数据分别是:45亿元、388亿元、765亿元和795亿元。2002年和2003年红火的时候,有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可以用“日进斗金来形容。然而,幸福总是短暂的。在2004年微涨之后,到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终于撑不住负增长了。今年一季度,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是205.5亿元,同比下降了19.5%。

  明显的下滑趋势、大比例的下滑态势已经将把遭遇“七年之痒的银保合作推向了一个十字路口,下一步,如果银保业务方向走对的话,对保险业来说,它会成为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新利润增长点、一个新业务增长点。与此同时,对银行而言,它将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扩大利润新增长点。可是一旦方向走错,银保合作也就会慢慢夭折。

  笔者认为,我国银保合作要想步入正轨,继续健康发展的话,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提升银行保险产品内涵价值,建立银行保险之间的股权纽带联系。

  据悉,多数寿险公司,银保业务从2004年就一度下滑并进入持续低迷的状态。有的公司开始采用种种限制的方式,大规模减少这块业务增长的速度。今年一季度数据显示,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是205.5亿元,同比下降19.5%,呈现快速下降趋势。除此之外,产品内涵价值低下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组数据描绘了这几年银行保险发展的态势:2001年取得45亿元银行代理的寿险收入,2002年上升为388亿元,占当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7.1%。2003年继续保持上升态势,为765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6%。但到了2004年,实现的银行保险收入是795亿元,同比总量略有增长,但占当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却下降了1个百分点,为25%。

  现在银行保险合作模式,主要是银行销售由保险公司开发出来在银行柜面上销售的产品,银行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销售的产品看,主要是销售5年期和部分10年期的分红两全保险,都是与银行储蓄产品雷同的储蓄替代型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要想扩大地盘和规模,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寿险行业三足鼎立的重要支柱之一,不能轻言放弃,但是,目前银保业务本身又没有利润,基本属于赔本赚吆喝。

  那么致使银保合作陷入今天这种困境的原因何在呢?

  笔者发现,由于保险业对于整个银行渠道定位不清、使用不当,合作后采取一种盲目竞争的方式,才导致现在整体业务陷入一种微利或者是零利润的状况,缺乏内涵价值,无法为公司创造效益的银保业务逐渐地成为了保险公司的鸡肋。

  业内人士曾经指出,使得银保业务遭遇“七年之痒的主要症结大约有四个方面,而目前国内的银保合作十分松散,短期行为比较重的则是让银保业务陷入困境的罪魁祸首。

  的确,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还仅仅限于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竞争的加剧,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代理手续费越来越高,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利润很小,甚至没有什么利润,甚至分支机构还要补贴一些费用。如果没有什么利润,总公司就不积极,如果分公司需要补贴费用,分公司也就不积极。

  其次,产品同质性较强。制约银保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现在在银行渠道中卖的产品和银行自身的产品没有形成一个互补。现在银保市场上的产品,主要是一些没有保障的5年期或10年期的储蓄替代性产品,这些产品不仅仅在保险公司之间同质性很强,而且这些产品事实上跟银行的储蓄产品,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同质。

  再次,无序竞争。由于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不能实现差异化经营,因此,就不能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此时,就只能拼手续费。为了市场规模,有些公司甚至于贴着费用在做这个渠道,这种无序的竞争,使得不少保险公司、银保公司无利可图,甚至亏损。

  最后就是宣传误导。很多银行网点中的宣传资料存在一定不真实的情况,夸大了保险合同的利益,再加上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其销售保险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对客户的一种误导。银行保险产品保障功能不强,片面强调投资分红,不恰当的与银行储蓄利率相比,在推销银行保险产品时,使用了本金、利息等等储蓄的概念,使客户误以为他买的这种银行保险业务是一种储蓄品种,实际上也存在误导。

  为了打破目前银保合作的窘境,笔者认为目前初级粗放式的银保合作必须面临变革。

  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深化合作,是一个从产品销售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应该建立一个密切的资本联系。只有让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变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参股、相互融合,使得银行、保险公司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才能真正解决制约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瓶颈。

  笔者认为,不妨尝试通过股权的纽带来加强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比如,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或者成立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通过组织创新推动银保深层合作。毕竟银行保险实质内涵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销售渠道,还应该有一类与这个渠道相匹配的产品,它最终体现为是一种高层次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事实上可以看作是一种集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为一体的金融创新。

  那么,通过股权纽带加强银保合作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呢?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后面有一句话,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银保通过股权纽带合作预留了发展空间。

  笔者注意到,事实上这种合作已经展开了。比如说银行通过其海外机构入股保险公司,像中国银行通过海外机构设立中银保险。再比如也可以通过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下设的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来做这方面的一个投资,建立这样的公司。毕竟,银行保险深化合作,是一个从产品销售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应该建立一个密切的资本联系,这是一种非常必要的。(24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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