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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溪桥收费争论说明了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1:04 新快报

  唐昊

  昨天的《羊城晚报》报道,省市物价部门表示:由于交通部门没有在7月份洛溪桥还贷期满前召开行政性收费的听证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洛溪桥应该从7月份开始停止收费。今天,本城媒体对此事继续予以报道,洛溪桥收费问题再次成为城事热点。

  洛溪桥收费问题之所以扰攘了如此长的时间,无非是因为其中掺杂了太多方面的利益考量,其内涵已经远远超过了“收费”本身,甚至可以把洛溪桥收费问题看作是一个政府与民意、媒体等因素之间进行博弈的典型案例———交通部门试图通过收费调节拥堵的车流;市民反对翻新名目的过桥费;媒体的报道为此事提供了一个各方辩论的平台;而洛溪桥属于民间捐献的性质又使得收费问题难以说得过去。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的声音、社会内部的各种不同意见、相关部门与媒体之间就这个问题已经争论多年,洛溪桥收费问题也因为集中了各个方面的意见、不满,一直难有定论。

  在笔者看来,这种多方博弈局面的形成,其实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以前,在事关民生的“收费”问题上,政府相关部门习惯于以一个独断者的形象出现,根本不需要如此大费周章地与社会各方面辩论缴费多少、为什么缴费、如何缴费等等。需要缴费的市民只是政府规定的被动承担者而已。但在1999年洛溪桥收费问题浮出水面之后,民间社会反对收费的声音就一直不断,并通过人大会议、媒体报道等方式表达出来。这说明,对于自身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民间社会已自主地生长出一种清晰、理性的认识,也因此成为政府决策过程中一个能动的参与者。与此同时,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政府虽然在这件事情上一直坚持收费的主张,持与部分“民意”相反的意见,但还是最大限度地与民意进行了沟通,而不是强制性地推行自己的决定。

  对于同样一个问题,政府想采用一种解决方式,而民意又反对这种方式,这对于所有国家的政府来说都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在一个民意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的开放社会中。因此,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各种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程度的同意和认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政府行政过程中,要无条件地附和“民意”。比单纯地“讨好”民意更重要的,是加强政府与民意的沟通。拿洛溪桥事件来说,相关政府部门并不一定是在与民争利,收费调节交通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但在取得民众的理解、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具民意基础这一方面却仍有很多工夫要做。广州市的政务公开是做得比较好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市民的知情权,但还需要摸索出一套更加完善的、常规性、法制化、双向度、可持续的政府权威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模式。这样才能避免类似上月底的收费听证会突然取消而引起市民无端猜测的尴尬。

  如果说现代政府的行政应该建立在被管理者同意的基础上的话,那么这种“同意”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出来。从长远来看,提升公民参政议政的水平,提供公民参政的多种渠道,以法治权威、社会权威来补充政府权威,才是达到政府权威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最有效、最根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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