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 一个不得不啃的硬骨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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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3: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2008年之后,国有企业将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性破产是国家从1994年起实施的一项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 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等文件中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
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时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国企关闭破产工作是这几年推进得最艰难的一项工作。”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会议上说。 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国企关闭破产工作已经到了不得不碰“硬骨头”的攻坚阶段。在竞争性领域中,相当一批严重亏损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需要关闭破产。尽管从数量上看这些企业已减少许多,但由于拖延的时间较长,大多是难以解决,又不能不解决的“硬骨头”。这些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 据国资委负责人介绍,今后4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重点做好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国有经济比重大、职工安置难度大,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已列入规划的拟关闭破产企业,按年度编制关闭破产计划。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了使最后一批拟破产企业能尽快顺利退出,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制止有关金融机构向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对列入规划的拟破产企业,一律禁止在企业破产前规定补偿比率,不得以补偿比率的多少作为审核项目是否同意的条件。国有金融机构确实因此而形成的损失,在国家对金融机构考核时予以合理剔除。 总体规划还提出,在核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贷款时,如贷款的审批、发放无违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不应要求金融机构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后再核销呆账。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性破产是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显然是有风险的。对此,有关经济界和法律界人士提出,“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 据介绍,目前,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大限”压力还来自于外部环境: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进程加快,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今后无法、也不应该再继续承担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近十年来,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问题始终阻碍着新《破产法》的成型;反之,新《破产法》即将出台,要求对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时间、范围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将逼迫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在市场化残酷的退出通道上走向终结;另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有3年,政府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的政策空间越来越小。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日前在一个会议上表示,目前,国企关闭破产工作虽然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但今后4年,中国仍将有2167户企业、366万职工的问题需要解决。破产方案、职工分流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破产。(杨文)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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